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機構,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金融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各類從事股權或者大宗商品交易的地方交易場所(以下簡稱地方交易場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組織。第三條地方金融工作應當堅持促進發展和防範風險相結合,遵循創新發展、積極審慎、安全審慎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全市地方金融工作,建立地方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地方金融發展、監督管理、風險防範和處置等重大事項,加強與廈門國家金融管理機構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風險處置、信息共享、維權和反洗錢等方面的合作。
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地方金融發展的指導、協調和服務,依法監督管理地方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承擔地方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責任。
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地方金融的發展,配合轄區內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履行防範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的職責。
發展改革、財政、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地方金融相關工作。第五條鼓勵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廈門片區和兩岸區域性金融中心片區在地方金融領域先行先試體制機制、政策措施和對臺交流,推動地方金融業務和監管互動機制創新,並適時在全市推廣。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金融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金融知識和風險防範的公益性宣傳,為金融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第二章促進措施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地方金融發展,構建多層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場體系,支持金融科技發展,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全市金融發展規劃,將地方金融業發展作為全市金融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地方金融業發展的目標、任務、重點和保障措施。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安排地方金融發展資金,用於地方金融機構發展創新、人才激勵等與地方金融業發展相關的配套項目。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金融人才發展規劃,完善金融人才建設長效機制,構建功能齊全、高效便捷的金融人才服務體系,引進和培養高層次、復合型金融人才。
符合條件的金融人才享受財稅支持、培訓深造、社會保險、醫療、子女教育、住房租售、落戶、出入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措施。第十壹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金融要素投資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和重點領域,引導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前款規定的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和重點領域,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相關部門列出清單,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安排資金,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組建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並購重組基金等各類股權投資基金,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支持社會資本在本市金融科技產業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對重點投資地方金融科技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可在政府引導基金投資規定比例內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支持本地金融機構為本轄區內的中小企業、三農提供融資服務。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主要服務中小企業和“三農”的地方金融組織的信貸支持。第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完善風險補償、政策激勵和持續資本補充機制,擴大中小企業、“三農”融資擔保業務規模,保持較低費率水平。
鼓勵融資性擔保公司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合作和擔保責任風險分擔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