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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買保險?我的意思是,簽合同要註意什麽?

簽合同的時候,要看甲乙雙方是誰。如果是公司合同,應該是公司公章。如果是個人簽合同,當然簽名應該夠了。海域合同的內容應當清楚明白,經蓋章、蓋章或簽字後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合同內容應註意的方面:合同內容由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二)標的物;(3)數量;(4)質量;(五)價格或者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具體分析說明如下: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這是每壹份合同的必備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就不明確,那麽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也很難解決糾紛,尤其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在合同中,不僅要把應該約定的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還要把各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準確、明確地約定在合同中。(2)題材。客體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標的物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所有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目標,合同就不能成立,合同關系就不能成立。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的標的物也多種多樣:1。有形財產。有形財產是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為法律所允許流通的有形之物。比如按照不同的分類,有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物種和具體的東西,可分的東西和不可分的東西,貨幣和有價證券。2.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是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並經法律允許流通,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版權和技術秘密。3.勞務服務。勞務是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和服務。比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運輸行為,倉儲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為,以及代理、中介、紀律的委托。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反映合同履行情況的有形或無形的事物。如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技術開發合同中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員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合同對標的物的規定要清楚、準確,對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顏色等要認真、準確、清楚地約定,防止差錯。尤其是難以確定的無形財產、服務和工作成果,應盡可能準確和清楚地加以描述。在訂立合同時,還要註意各種語言、方言、習慣稱謂的差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3)數量。在大多數合同中,數量是壹項必要條款。沒有數量,合同就不能成立。很多合同,只要有標的物和數量,即使沒有其他內容的規定,也不會妨礙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中的壹個重要條款。對於有形財產,數量是單位數量、體積、面積、長度、體積和重量的度量;對於無形財產,量是多種計量方法,如數量、件數、字數、使用範圍等;對於勞務。量是勞動量;對於工作的結果,量就是工作的量和結果的數量。壹般來說,合同中的工程量應準確,選用公認的計量單位、方法和工具。根據不同的情況,要求不同的精度,允許的尾差,多或少條款,上下範圍,自然磨損率等等。(4)質量。對於有形財產,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屬性;對於無形的財產、服務和工作成果,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有具體的方法來衡量。對於有形財產,質量也有外觀問題。質量是指標準和技術要求,包括性能、效用、技術等。,壹般體現在品種、型號、規格、等級上。不用說,質量條款的重要性引起了許多合同糾紛。質量問題應在合同中盡可能詳細、準確和清楚地說明。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有其他質量標準,應盡可能約定適用的標準。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條款和提出質量異議的條款。(五)價格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壹方當事人向另壹方當事人支付的對價的貨幣形式。價款壹般是指支付給提供財產的當事人的款項,如買賣合同中的付款、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支付給貸款人的本息等。報酬壹般是指支付給提供服務或工作成果的當事人的款項,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費、建造合同中的勘察費、設計費、工程款等。有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按規定執行。價格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或者明確約定價格或者報酬的計算方法。有些合同比較復雜,需要明確規定貨款、運費、保險、倉儲、裝卸、報關等壹切可能發生的費用由誰來支付。(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約定的當事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等義務的期限。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延期履行的客觀依據。履行的期限可以是立即履行,也可以是定期履行;可以在壹定時間內進行,也可以分階段進行。不同的合同對履行期有不同的要求,可以用小時、天、月、生產周期、季節或年來衡量。時限可以很精確,也可以不太確定。不同的合同對履行期有不同的具體含義。在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履行期是指交貨日期,買方的履行期是指付款日期。在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履約期間是指從出發到目的地卸貨的時間,在工程建設合同中,承包商的履約期間是從開工到完工。為此,期限條款應盡可能明確具體,或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七)履行的地點和方式。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對方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特點。買賣合同中買方受領貨物的,應在交貨地點履行;如果賣方交付貨物,應在買方接收貨物的地點履行。工程建設合同中,應當在建設工程所在地履行。在運輸合同中,履行地是從出發地到目的地的運輸。履行地有時是確定運費由誰承擔、風險由誰承擔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和何時轉移的依據。履行地也是爭議發生後確定哪個法院有管轄權的依據。因此,應在合同中明確具體地規定履行地。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方式。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不同。買賣合同是標的物的交付,而合同是工作成果的交付。績效可以是壹次性的,在壹定時間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運輸合同可分為公路、鐵路、海運和航空。履行的方式還包括支付和結算價款或報酬,如現金結算、轉賬結算、同城轉賬結算、異地轉賬結算、托收承付、支票結算、委托付款、限額支票、信用證、匯款結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應從方便、快捷、防欺詐等方面考慮最合適的履行方式,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八)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保護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所以壹般合同法都對違約責任做了詳細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性的,即使再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對於特殊需要,為保證合同義務的嚴格履行,更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的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的計算方法等。(九)解決爭議的方法。爭議解決方式是指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發生爭議時對合同條款的解釋以及法律的適用。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壹是雙方協商解決;第二,第三方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第四,通過訴訟解決。當事人可以就解決爭議的方法達成壹致。如果意圖是通過訴訟解決爭議,則不必訂立協議。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爭議的,必須事先約定或者事後約定。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申請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協議無效,否則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權將被排除。但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或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權,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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