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或者建築工地、車間、水上船舶居住的,由單位或者雇主登記後,向所轄戶籍派出所申報。
3.出租私有房屋的,出租人應當持本人戶口簿及相關證件,帶領承租人向所轄戶籍派出所申報。
4.公房出租的,出租單位負責人應當持相關證件,帶領承租人向所轄戶籍派出所申報。
1.暫住證制度作為壹項依法應當廢止的“舊法”,在很多地方仍然可以存在。
2.主要原因是有關方面不是從“法”的角度來理解暫住證制度的正當性,而是從他們更看重的“社會”的角度來理解,認為暫住證制度繼續存在是相當合理的。
3.即使暫住證制度失去了正當性,其合理性也不可動搖,不能為了“合法”而廢除。
4.如果批評者壹定要問合法性,通過修改相關法律讓暫住證制度重新“合法”也不是不可能。
5.有關方面為暫住證制度列出的“合理性”,無非是“限制勞動力盲目流動”和“加強治安管理”。
參考數據
艾文。艾文[引用時間201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