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制是被長期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管理實踐所證明的壹項成功的制度和措施。這個制度和措施最早見於1963年3月30日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加強企業生產安全工作的若幹規定》(即“五條規定”)。“五條規定”要求企業各級領導、職能部門、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和生產工人在生產過程中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必須明確規定。
“五項規定”還要求,企業、單位各級領導在管理生產的同時,要負責安全工作的管理,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考核安全工作(即“五同時”制度);生產、技術、設計、供銷、運輸、財務等各相關專職機構。企業單位應對各自業務範圍內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負責;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加強勞動保護機構或專職人員的工作;企業單位各生產隊應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員;企業員工應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參考:安全生產責任制-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