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資租賃期滿後,租賃物可歸出租人或承租人所有;
2.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
3.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如何解決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壹般有以下做法:
1,退租。合同期滿,承租人應將租賃物以使用狀態歸還出租人;
2.續租。合同期屆滿,出租人與承租人另行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或經協議修改本合同,承租人將根據壹定條件繼續使用租賃物;
3.保留購買。壹般是在融資租賃合同到期時,承租人象征性地支付壹定的價款,以抵消租賃物的殘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7條。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712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五章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