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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應作如下處理:

1.融資租賃期滿後,租賃物可歸出租人或承租人所有;

2.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

3.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如何解決問題

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壹般有以下做法:

1,退租。合同期滿,承租人應將租賃物以使用狀態歸還出租人;

2.續租。合同期屆滿,出租人與承租人另行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或經協議修改本合同,承租人將根據壹定條件繼續使用租賃物;

3.保留購買。壹般是在融資租賃合同到期時,承租人象征性地支付壹定的價款,以抵消租賃物的殘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7條。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712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五章

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