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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壹條(目的基礎)

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裝修和地鐵工程)。第三條(管理主體)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築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並委托成都市建築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實施監督管理。

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負責本轄區內建築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並可以委托區(市)縣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責任主體)

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監測、檢測、設備租賃等工程建設各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規定,承擔安全生產責任。第五條(建設單位的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壹)與施工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協議。

(二)施工招標文件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應單獨列出,不納入招標範圍,嚴格按規定分攤。

(3)施工前對建(構)築物、道路、橋梁、隧道、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進行調查。按規定在建設項目周圍2倍基坑深度範圍內,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文件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根據需要采取相應的監測、加固、防護、隔離、搬遷、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4)建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組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辦法,明確總分包單位的責任,定期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及時督促和組織相關單位消除安全隱患,綜合協調多個施工單位同時作業項目的安全文明施工;對施工現場的揚塵控制實施物業管理,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揚塵控制。

(五)工程施工對相鄰建(構)築物、道路、橋梁、隧道、重要設施和地下管線造成安全隱患時,組織有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安全,並及時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或者鑒定機構對受損的建(構)築物、道路、重要設施和地下管線進行安全鑒定,消除安全隱患。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壹)按照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強制性標準,提供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應當真實、準確。工程設計應當考慮施工安全運行和防護的需要,涉及施工安全的關鍵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註明。

(二)根據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應急救援的需要,配合有關單位及時提出處理措施。

(三)對勘察設計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負責。第七條(監理企業的責任)

監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壹)對配備專門安全監督人員的項目,建立項目安全監督檔案,定期向建設項目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安全監督情況。

(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施工企業將立即發出停工指令,並將情況書面報告建設單位。

(三)審查進場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簽署施工指令。對施工總承包和專業分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的在職情況進行書面記錄。

(四)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納入重點監控,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進行旁站監督。

(五)參與施工機械和安全設施的驗收,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六)在監理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立即發出書面指令,要求施工企業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企業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企業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第八條(施工企業的責任)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壹)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施工現場企業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交接班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並嚴格考核。

(二)根據項目要求配備項目經理、安全工程師、專職安全員。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對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安全工程師具體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

(3)根據建築工程的規模和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基坑支護、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系統、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建築幕墻安裝工程、人工挖孔樁工程、地下開挖及頂管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

(4)建立工程分包企業名單,審核專業分包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相關證件,簽訂專業分包合同,按規定履行壹般分包管理職責。

(五)專業分包企業應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按規定配備專職項目安全管理人員,並積極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的統壹協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