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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中擔保租賃物瑕疵的責任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中,壹般明確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租賃物或者租賃物的規格、樣式、性能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索賠不成的,承擔損害後果。這就是所謂的出租人瑕疵擔保的免責。這壹約定既符合融資租賃交易的理論和實踐,也不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理由如下:雖然根據傳統民法理論,物主應對其貨物承擔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但民法關於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是任意性規範,允許合同雙方以特別邀請的方式予以變更。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出租人對質量缺陷的保修責任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1條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