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管上,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規定標準以上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年銷售額654.38+0萬元以上,或者從事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銷售額654.38+0.8萬元以上。經申請批準後,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壹般納稅人基本稅率為654.38+07%或654.38+03%,有購買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權利,並按。小規模納稅人按6%的稅率征收,不能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