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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到期,業主要求我們離開,租給別人。我們做什麽呢

妳有優先權。根據我國合同法,同等條件下妳有優先權。如果對方不公開出租出售,而是合同終止後不續約,然後免費提供給他人,妳就不能出租1的概念。優先購買權是指租賃期限屆滿後繼續出租原房屋,原承租人仍願意出租原房屋的,在同等租賃價格和租賃期限下,原承租人對其他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應當尊重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未經承租人優先同意與他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認定無效。2.優先購買權的法理基礎。的確,對於優先購買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然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頒布後,許多法學專家在對《合同法》第230條關於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進行了理論解釋後,提出了優先購買權的概念,有的還結合典型案例進行了解釋。從本案的成功處理也可以看出,保護承租人優先承租權是公平合理的,也是群眾可以接受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這種優先購買權是基於其優先享有租賃權的事實。租賃權本質上是承租人依據房屋租賃合同享有的合法債權,具有債權性質。《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這壹原則體現了債權的性質和租賃權的物權性。考慮到承租人由於經常不穩定的合同關系而處於弱勢地位,法律的這些規定從法律角度來說是平衡的和受保護的。因為壹旦承租人失去房屋,會造成暫時的生產生活困難。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執行

摘自中國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