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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房承租人變更有必要讓其他不符合條件的人簽字嗎?

法律主觀性:

申請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遷出;2.與原承租人為同壹戶籍;3.作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4.與原承租人同住兩年以上;5.沒有其他住房。《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法律客觀性:

《公有* *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有* *租賃住房: (壹)擅自將承租的公有* *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變更用途的;(二)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五)公共租賃住房無正當理由閑置超過6個月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責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還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