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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備安裝公司有什麽資質(安裝室外電梯,塔吊等。)需要申請嗎?辦理這個資質的條件和業務範圍是什麽?

電梯安裝,向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處申請安裝資質。

按照《機電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進行準備。

機電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特種機電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資質許可,保證特種機電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從事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機電特種設備(以下簡稱機電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在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相應的工作。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取得電梯維護保養資質許可。

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日常維護,以及移動式起重機、成品齊全的賽車遊樂設施等機電專用設備的安裝,不適用本細則。

從事上述施工的特種設備制造單位也應當遵守本細則的規定。

第三條機電專用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三大施工類別根據設備類型及其不同的技術參數分為若幹等級。具體分類分級方法見《機電專用設備施工單位分類分級表》(附件1)。

第四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機電專用設備施工單位資質許可的統壹管理。安裝改造施工單位資質許可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局)管理,客運索道施工單位和本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單位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的除外;維修施工單位的資質許可由施工單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管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等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或省、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實施施工單位資質許可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依據本規則實施申請人許可條件的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二章資質條件

第六條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其註冊資本應當與申請施工的範圍相適應。具體規定見《機電專用設備施工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七條建設單位必須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申請改造資質的企業還應當有與其改造業務相適應的廠房和場地。

第八條建設單位人員的素質和數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應了解與特種設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並對承擔相應施工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全部責任。委托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並註明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

(2)指定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承擔的機電專用設備施工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當掌握與特種設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3)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配備壹批專業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技術工人,以滿足應用作業的要求。持有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技術工人數量應當符合相應要求。人員數量等具體規定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具有滿足施工申請要求的設備、工具、計量器具和檢驗檢測儀器。計量器具和檢測儀器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並在法定計量檢定有效期內。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相關管理制度,結合自身情況和所申請施工類別的管理要求,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程序、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必須具備獨立編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並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制、審查和審批的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承擔土建、起重、腳手架等特殊業務,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能力和資質的單位承擔。在施工單位資質審查中,以分包形式完成上述業務的,施工單位相應能力只考核對分包單位工作質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十壹條施工單位的業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首次申請資質許可並取得許可的施工單位,取證後第壹年的施工業績應符合《機電專用設備施工單位年度業績要求》(附件3,以下簡稱業績要求)的要求;

(2)許可證續期申請被審查的最近65,438+0年的建造業績應符合業績要求;

(三)取得許可證後的施工業績應當符合規定的基本條件。

特種設備制造單位申請相關資質僅承擔本單位經許可制造的設備施工的,可以不受上述性能限制。

第三章資質許可程序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資質許可程序包括:申請、受理、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十三條申請

申請人自我評估後認為符合本細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申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3)申請人的質量手冊。

申請人在註冊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所在地單獨申請相關資質;分支機構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其特種設備施工資質應當向法人註冊地的受理機構申請,並邀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同時進行法人相應資質的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征求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意見。取得許可證的,其“法人”的“許可證”應註明分支機構和許可的建設範圍。

制造單位可以在申請制造許可的同時或者單獨申請施工資質許可。同時提出制造許可申請的,在制造許可評審過程中,許可條件評審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壹並進行。有分支機構的,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客運索道施工資質申請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簽署意見,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接受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通知申請人:

1.申請材料不全或無法滿足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真實,不符合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申請前兩年內有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之壹的單位;

4.處於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中對許可辦理產生不利影響或正在接受相關司法限制和處罰的單位;

5 .從事相關特種設備的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者復查的機構。

(二)所在單位不屬於上述情況的,作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表上簽署受理申請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審查

(壹)申請人的申請被受理後,申請人可持下列材料邀請符合第五條要求的認可機構對許可條件進行審查:

1.簽署《申請表》接受申請意見;

2.申請人的質量手冊。

認可機構應當及時向申請人提供認可指南和認可規則。申請人在自評合格後,可與評估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估時間,但必須將現場評估時間告知申請人所在地省級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級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對現場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評價。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的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含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和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壹般為3-5人,現場評審時間壹般不超過3天。

(3)評價工作包括對施工單位基本情況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和運行情況的評價。審查應詳細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後,出具《機電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許可條件評審報告初稿》(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通知申請人並由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價機構根據評價小組的評價記錄和評價意見,經負責人批準後,給出評價報告的評價結論。評價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1.有資格的

符合所申請建築類別的條件和要求,可評為合格;

2.基本條件

基本滿足申請建設類別的條件和要求,基礎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壹定問題。認為最長6個月內整改後能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合格;

3.不合格

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規定的,評為不合格。

(五)申請人應當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估機構重新評估。復評仍不符合要求的,評為不合格。

(六)復審或復評後復審結論為不合格的,復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復審後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機構報告。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表、評審記錄和簽署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後的評審記錄和簽署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提交受理機構。

已取得相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的單位,對其單獨申請許可的評價重點關註人員認證、設備、質量管理體系特別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條件。現場評審時間壹般不超過2天。

第十六條檢查和認證

受理機構收到鑒定記錄、鑒定報告等鑒定材料後,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許可證的決定。經審查合格的,發給許可證;考核不合格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壹)認定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於認定機構的原因導致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責成相應的認定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辦理手續或者補齊材料,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2)認定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要求,申請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本細則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含安裝或改造資質的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含委托省級局驗收)。只有具有維修資質的《許可證》由省局發放,使用國家質檢總局統壹制作的證書,並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方法進行編號。

省級局應當在每季度1周內,將本報告前1季度內本局出具的證明復印件報送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當建立發證單位的檔案管理制度,保存申請表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認可機構應當保存許可條件認可的所有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公告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及其許可的施工範圍由發證部門予以公告。

第四章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

第十九條認定機構由稅務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劃,受理機構提出,稅務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並統壹向社會公布。認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國家和省級民政部門註冊的相應專業的國家和省級檢驗檢測機構或組織,具有10年以上相應專業的工作歷史和法人資格;

(二)不從事機電專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和日常維護等經營活動;

(三)至少有五名專業配置合理的專職評估人員,評估人員的經歷應與評估業務相適應;

(四)建立並保持評價工作的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通訊設備、檔案保管條件;

(六)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等資料;

(七)本地區有相當數量(原則上不少於50家)的擬申請企業。

第二十條考核員由考核機構向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考核申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掌握與機電特種設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熟悉相關管理、技術和產品標準及施工工藝;

(二)具有電氣或機械工程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國家認定的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或者具有電氣或機械工程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國家認定的高級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並具有5年以上從事相關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或檢驗等相關工作經歷;

(三)具有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五)受聘於相關認可機構,未從事機電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經營活動,並能夠保守被認可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壹條評估機構應當制定評估指南和評估細則,並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驗收機構備案。現場審查計劃應及時上報受理機構,年度審查工作應及時總結,並於次年1年底前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地方受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評審機構在評審工作中,應當自覺接受申請人和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並應當加強對聘用評審員的日常管理,建立評審員業績檔案。對於玩忽職守、喪失公正、以權謀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撤職處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取證單位從事許可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應當嚴格執行下列要求:

(壹)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授權和同意並取得本細則許可的施工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涉及安全運行的電梯質量和質量問題負責。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按照相應的規定執行:

1.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類型電梯的制造許可資質,電梯產權單位可以選擇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或者維修,由承擔改造或者維修的單位對電梯質量和安全運行中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2.制造單位仍具有相應類型電梯的制造許可資質。電梯產權單位擬選擇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必須按照本條第八款的要求更換產品銘牌,涉及電梯質量和安全運行的質量問題,由電梯改造單位負責。

(二)取得電梯維護保養資質的單位可以接受產權單位的委托承擔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但必須執行本條的其他要求。

(三)安裝或者維保單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相應特種設備的生產企業簽訂相關合同或者協議,保證必要的技術指導、配合和備件供應。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類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資質的,可以不再滿足本款前述要求,承擔相應施工的單位應當負責保證設備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4)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員工能夠及時到達電梯正在維護保養的場所,及時到達的期限以雙方協議的規定為準,壹般不超過1小時。

(5)安裝改造過程中,現場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項目負責人不少於1人,現場安全檢查員不少於1人。

(6)在維保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具有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少於1人。

(7)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嚴格按照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進行現場作業。確需調整施工方案時,必須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制、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八)未經制造單位授權或同意,改造單位必須更換特種設備的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和質量合格證上註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本單位的許可證號。

(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和重大維修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進行嚴格的自檢。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承擔修理或者維護的施工單位還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按照下列時限進行自檢:

1.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塔式起重機、升降機的期限為6個月;

2.塔式起重機和升降機以外的起重機械的周期為1年。

電梯改造、重大維護保養、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的分類按照《電梯建築類別分類表》(附件5)執行。

第二十四條《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情況應及時上報:

(壹)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通訊地址、電話等發生變更時,應當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報原受理機構備案。

(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申請更換證書,並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更名的文件(如有);

2.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許可證原件;

4.鑒證單位更名後的新印章式樣(非復印件)。

原受理機構核實上述信息後,可換發新證。證書有效期和經營項目許可範圍不變,原證書由原受理機構收回。

(三)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和持證操作人員數量、質量管理體系以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原受理機構,確定是否重新審查取證條件。

第二十五條取證單位擬增加施工類別或者提高施工等級的,應當按照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填寫申請表,向原受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相應的評估受理機構審查合格後,換發新證,並將原證交回發證機構。

提高運營水平的評價重點是施工業績的評價和註冊資本、人員數量等情況的評價,現場評價時間壹般不超過1天。

第二十六條《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相應施工的單位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六個月申請換證,換證申請和審查必須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逾期未申請或未通過換證審核的,將失去相應資格,由原發證機構取消其資格。過期的許可證應交回發證機構。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申請換證,除提供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取證以來的工作總結;

(二)取證以來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情況的總結;

(3)質量事故的處理;

(4)許可證原件的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置換評估應當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並註意以下內容:

(壹)是否有超出許可範圍的建設;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四)根據《基本條件》和《性能要求》評估建設業績;

(五)現場抽查安裝、改造、維修和保養工作質量;

(六)為用戶服務和處理用戶反饋意見;

(七)是否有重大質量事故。

第二十九條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發證機構應當通過不定期的抽查加強對取證單位的監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證機構應當註銷其許可證:

(壹)超出《許可證》範圍施工的;

(二)工程質量嚴重下降或經抽查復查發現不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經限期整改(壹般不超過3個月)仍不合格的;

(三)施工後特種設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四)塗改、偽造、轉讓、出租、出賣許可證,向無資質的單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資質證書的;

(五)因施工質量造成重大傷亡、設備事故的;

(六)首次取得許可的運營單位在取得證據後第1年未達到業績要求的;

(七)在組織建設和經營活動中,有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取消資格的。

被註銷的許可證必須交回原發證機構。上述行為已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處罰。

第三十條申請人對鑒定結論或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行為有異議時,可在鑒定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受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訴。受理機構收到投訴信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回復申請人。對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按照國家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壹條評價機構或者評價人員在評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違反規定的評價機構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責成評價機構對相應的評價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壹)故意出具不準確的評審報告;

(二)審查中發生重大錯誤的;

(三)泄露被評估單位的商業秘密;

(四)向被評估單位要求額外的資金和物資;

(五)從事相關特種設備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對評價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每年至少組織1次檢驗。發現有第三十壹條所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因評審機構工作失誤或失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由評審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轉讓或冒用許可證,違者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相關單位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公正廉潔。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相關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評估機構繳納評估費,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發證機構繳納證書工本費等費用。

第三十七條同壹單位同時申請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本細則規定的許可證時,其申請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按規定由稅務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受理的,稅務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壹受理其全部申請。認可機構進行認可時,應當便於多個許可條件的認可同時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