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使用年限為: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8年,中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10年,大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12年;租賃小客車使用15年;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公交客車使用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