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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樓管理規定

辦公用房是指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的辦公用房。辦公用房有哪些管理規定?我給大家提供壹些關於《辦公用房管理條例》的資料,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辦公用房管理規定如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我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保障黨政機關正常運轉,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2017號)、《17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的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工會、* *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是指由財政性資金或其他渠道出資建設並可依法確認為國有資產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的土地,包括基本辦公用房(辦公樓、服務用房、設備用房)和附屬用房及其相應的土地。

第四條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是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遵循統壹規劃建設、統壹權屬登記、統壹調配使用、統壹大中修和專項維修、統壹物業管理、集中統壹管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原則。

第二章所有權管理

第五條政務主管部門行使辦公用房產權人和相應土地使用權人的職能,統壹申報和持有黨政機關房屋土地產權證,建立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檔案數據庫。黨政機關與政務主管部門簽訂辦公用房使用協議,辦理申請登記手續,享有辦公用房使用權,並在批準的辦公用房使用面積內自主安排和合理使用。

土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不得以辦公用房使用單位的名義登記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土地房屋權屬;權屬已登記在使用單位名下的辦公用房及其相應的土地,應按規定以政府事務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轉移登記。國家對營業用房權屬管理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需要進行所有權登記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後,辦理專用營業場所所有權和相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

第六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處置,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統壹辦理相關手續,處置收入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擅自處置。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七條嚴格控制和管理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嚴格按照重慶市樓堂館所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新建辦公樓。

第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現狀和需求,按照合理布局、相對集中的原則,統籌安排建設計劃。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進行綜合平衡並報同級政府批準後,由政務主管部門統壹組織實施。

第九條黨政機關辦公建築建設項目應當遵循簡潔、實用、安全、節能的原則,嚴格執行辦公建築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

第十條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翻建、購置、置換)應按下列程序審批:

(壹)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由辦公樓使用單位按有關規定向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政務主管部門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根據申請人的人員編制、辦公用房現狀和需求,統籌規劃、平衡其他可利用的辦公用房,並按基本建設程序向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確需建設的辦公用房。

(三)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批準,經同級政府批準後由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投資由政府預算統壹安排,不得使用銀行貸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集資或攤派,不得向其他單位借款,不得讓建設單位墊資。土地收益、資產轉讓收益等其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樓建設。投資預算中單位自籌資金應明確具體項目來源,不得留有資金缺口。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機關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及相關規定,按照黨政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業務需要,核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黨政機關的調整(包括新設、撤銷、合並、分立等。)必須重新審批辦公場所。

第十三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納入統壹調配管理範圍。建設或調整辦公樓的單位,應按照“建新造舊”、“調新造舊”的原則,在遷入新樓或調整辦公樓的同時,將原辦公樓交回主管部門統壹調整使用。各單位超標準面積的辦公用房,或者因撤銷、合並、遷移等原因騰出的辦公用房,應當移交主管部門統壹調配使用。

第十四條黨政機關因機構設置、職能調整或者辦公用房面積未達到面積標準且辦公條件確有困難的,優先從現有存量辦公用房中調劑解決;確需通過調整租房的,必須經政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同意,報同級政府批準。黨政機關不得以租用過渡用房為名購買、建設和變相使用辦公用房,不得變相有償租用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嚴禁出租、出借。本辦法出臺前,黨政機關已租(借)用且租賃合同已到期的辦公用房,由使用者收回並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租賃合同未到期的辦公用房,租金收入按“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上繳財政。辦公用房由政務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到期後不得續(借),由使用者收回並及時移交政務主管部門統壹調配。已租(借)用且未簽訂合同的辦公用房,由使用者收回並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

黨政機關不得以交換、變相買賣、下屬單位轉讓、轉租或其他方式轉讓辦公用房使用權。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辦公樓在項目審批中明確與政府機關辦公樓合建的,其占用的辦公樓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要求進行分類。公益性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按標準核定後繼續使用,超標部分騰退;公益性二類事業單位占用的辦公用房原則上要清理騰退。確有困難的,由政務主管部門統壹調劑或實行過渡性有償使用;其他機構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的辦公用房,騰退。

黨政機關所屬企業占用的辦公用房應當騰出來。騰退確有困難的,經政府事務主管部門批準,可繼續出租或轉為企業國有資本。企業自建或購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及時騰退占用的辦公用房。

凡行業協會和分會(分會、專業委員會等。)主管黨政機關占用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應當按照清理規範行業協會辦公用房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理整頓。

第十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及相應的土地用途管制,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改變使用功能的,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辦公用房和業務用房的改建應當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應當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加強辦公樓的安全使用管理,自覺維護辦公樓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章維護管理

第十九條政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標準和工程消耗定額,統籌開展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專項維修改造工作。黨政機關應當根據本單位辦公用房的實際情況,編制和運行大中型公房專項維修改造計劃,並報主管部門審批。涉及房屋安全緊急維修的,應當按照辦公用房維修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黨政機關提交的維修改造申請計劃後,統壹編制維修改造項目計劃,向財政部門申請專項預算;需要審批的維修改造項目,按單個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由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向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經批準後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安排。未編制維修改造項目計劃和未批準維修改造項目的,不得安排預算,不得實施維修改造。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對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接待功能的住宿、會議、餐飲等設施或場所進行維護和改造。

第二十壹條納入財政預算的專項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由政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辦公用房的日常維護由用戶負責,經費納入用戶年度預算安排,由用戶自行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維修改造工程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提高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堅持量力而行、經濟適用的原則,嚴格控制裝修標準,不得進行改建、擴建或者變相豪華裝修。

第二十三條大中型辦公建築專項維修改造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招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項目的全過程監控。

第六章物業管理

第二十四條黨政機關辦公物業服務實行統壹管理。政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和完善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相關制度。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維護應嚴格執行物業服務標準。

第二十五條黨政機關應當結合機關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推進辦公樓物業服務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和專業化。

第二十六條黨政機關購買社會物業服務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規定,采取公開招標方式。使用特殊房間或涉及安全保密的單位等。不適宜社會化服務的,經主管部門批準後,由用戶自行管理。

第七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監督檢查,應當在黨委、政府的統壹領導下進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紀檢監察、審計、發展改革、財政、國土、建設等部門,不定期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進行專項檢查。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單位限期整改,對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單位,按規定予以通報並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辦公用房使用單位、辦公用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和使用辦公用房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法依紀進行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開展辦公用房和土地利用普查,更新和完善辦公用房檔案數據庫。重點清理辦公樓及土地來源、權屬登記、辦公樓及附屬設施質量、改變辦公樓使用功能、出租出借辦公樓、企事業單位占用行政機關辦公樓、領導幹部辦公樓等。

各級黨政機關定期將辦公用房管理和使用年度情況表報送本級主管部門備案。各區縣(自治縣)黨政機關年度辦公用房管理和使用情況表由各區縣(自治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送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與《辦公用房管理條例》相關的條款:

1.黨政機關發布最新辦公用房標準。

2.學校辦公空間管理系統

3.辦公空間標準2015

4.2017辦公用房標準有哪些新規定?

5.2016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新規定

6.辦公空間的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