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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公租房申請標準是什麽?

法律分析:壹、鄭州公租房申請標準:

本市戶籍困難家庭:1,戶籍3年以上;2.無自有住房,無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外地戶籍:1,有居住證;2.三年內連續繳納養老保險24個月;3.無自有住房;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

二、租住公租房的註意事項

1.公共租賃住房需要辦理備案手續: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2.公租房租期有5年限制:公租房租期壹般不超過5年。

3.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區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4.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