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款明確了壹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政策規定。壹是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5%。租賃不動產原屬於營業稅項下的“服務業-租賃”,營業稅稅率為5%。營業稅屬於價內稅,增值稅屬於價外稅。在總價和稅金相同的前提下,5%的增值稅征收率僅相當於4.76%的營業稅稅率,改革直接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第二,如前所述,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不在同壹縣(市、區)時,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退還機構所在地。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位於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繳納的稅款應當符合不動產所在地征稅的原則。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文件規定,這種情況下,納稅人不需要預繳,而是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出租不動產所得並計算納稅。第三,只委托“其他個人(即自然人)”代征出租不動產的地方稅,因此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仍應在國稅局預繳出租不動產的稅款。因此,壹般納稅人租用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返回機構所在地後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