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壹)小型和微型出租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車使用12年;
(2)租賃小客車已使用15年;
(3)小型客車使用10年,中型客車使用12年,大型客車使用15年;
(4)公交客車已使用13年;
(5)其他小型、微型客車使用10年,大中型客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年限為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為20年;
(八)三輪汽車、裝有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載貨汽車已使用9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已使用15年;
(九)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10)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壹)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擴展數據:
《Xi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出租汽車營運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安機關考核合格;
(2)符合行業規定的車模和車身裝飾;
(三)按照行業規定安裝合格標誌、空車出租標誌和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合格的計價器;
(四)按照規定張貼或者噴塗經營標誌、出租標簽、企業名稱和監督電話等。,不得粘貼或懸掛;
(五)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行業監管服務設備和安全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