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合同第十五條第二款是這樣規定的:“驗收交接後,雙方應當簽署《商品房交接單》。如因買受人原因不能按期辦理交接手續,雙方同意按以下約定處理。
視為買受人已接受該房屋,並承諾按期辦理入住手續、簽訂物業協議、繳納物業費。未按期繳納物業費的,應當自到期之日起至實際繳納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也就是說,如果業主因自身原因拒絕收房,就默認了業主同意收房,並開始收取物業費,也就是說,在他還沒有入住之前的這段時間,仍然要交物業費。
對於開發商:承擔房屋交付前期間的毀損、滅失風險。關於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承擔,《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
擴展數據:
交付條件:
通常情況下,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住宅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法定條件——建設項目經驗收合格;向購房者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2.約定條件——滿足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完成建設項目設計和合同的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
(五)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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