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借款合同蓋章的具體規定》(國稅發[1988]30號)第四條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壹種通過融物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貸款。所以對於融資租賃合同,合同中包含的租金總額可以暫按?貸款合同?稅收貼花。
1.對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承辦的融資租賃業務,其實質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貸款。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2、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物的所有權未轉移給承租人,其實質是經營性租賃行為,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按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是千分之壹。
3、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其實質是銷售貨物,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