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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是否按財產租賃合同蓋章?求解答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2000〕514號)規定,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單位承辦的融資租賃業務,不論租賃貨物所有權是否轉移給承租人,均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征收增值稅;不轉讓給承租人的,征收營業稅。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征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購買設備,按照承租人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出租給承租人。在合同期內,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權。合同期滿支付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剩余價值購買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借款合同蓋章的具體規定》(國稅發[1988]30號)第四條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壹種通過融物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貸款。所以對於融資租賃合同,合同中包含的租金總額可以暫按?貸款合同?稅收貼花。

1.對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承辦的融資租賃業務,其實質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貸款。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按照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

2、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物的所有權未轉移給承租人,其實質是經營性租賃行為,按租賃業繳納營業稅,按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是千分之壹。

3、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其實質是銷售貨物,按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是萬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