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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築工程安全防護、現場衛生、環境保護和安全防火標準。

北京建築工地安全防護標準

(2003年6月65438+10月65438+4月)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北京市建築施工安全管理,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建築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裝飾工程。

第二章基槽、坑、溝、大直徑樁、

擴底樁和模板工程的保護

第壹條基礎施工和開挖溝、坑、溝前,施工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有關的詳細地下管線資料,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護各種地下管線。

第二條基礎施工前應有完整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

第三條土方開挖必須制定保證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安全的措施,並經技術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

第4條雨季期間,基坑周圍必須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和設施。

第五條在危險場所、通道、人行橫道開挖的溝、坑、溝,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員墜落,夜間應當設置紅色標誌燈。

第六條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m時,應根據土質和深度設置斜坡或可靠支撐,並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梯子,梯子兩側用密目網封閉。挖掘深度超過2米時,必須在外緣設置兩道防護欄桿,並用密目網封閉。

挖掘深度超過5米的,必須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由企業技術部門負責人批準,安全部門監督。

第七條槽、坑、溝1米範圍內不得堆放泥土、材料和工具,不得停放機具。

第八條大直徑樁和擴底樁施工必須嚴格執行DBJ 01—502—99《北京地區大直徑灌註樁規範》。

第九條人工挖孔大直徑樁的施工企業必須具有總承包資質或者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條人工挖孔大直徑樁和擴底樁施工方案的編制,必須經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簽字認可。

第十壹條挖大直徑樁、擴底樁必須制定防墜落、防落物、防坍塌、防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直徑樁時,必須采用混凝土護壁。混凝土強度達到規定的強度和養護時間後,方可進行下層土方開挖。井下作業前應檢測有毒有害氣體,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井下作業。井下連續作業不得超過2小時,並有專人監護。施工期間,作業區域應通風良好。

第十二條基礎施工的排水(井點)工程井口,必須設置牢固的防護罩或圍欄和警示標誌。完工後,必須將井口填滿。

第十三條深井或者地下管道施工和防水作業區域,應當采取有效的通風措施,並檢測有毒有害氣體。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特殊防護措施,防止中毒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模板施工前,應編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和支架的設計、制作、安裝和拆除,以及運輸和存放要求),經技術部門負責人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模板及其支撐系統在安裝和拆卸過程中,必須有臨時固定措施,防止傾覆。大模板施工時,操作平臺、上下梯子、防護欄桿、支撐等操作系統必須齊全有效。

第十六條拆模應按區域逐塊進行,並設置警戒區。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作業區。

第三章腳手架作業防護

第1條腳手架及其使用的構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二條鋼管腳手架應采用外徑為48 ~ 51mm,壁厚為3 ~ 3.5mm,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和裂紋的鋼管。木腳手架應使用有效直徑不小於8 cm的小頭,無腐朽、開裂、枯萎的杉木桿,腳手架不得鋼木混用。

結構腳手架的立桿間距不得大於1.5m,縱向水平桿(主桿)間距不得大於1.2m,橫向水平桿(小桿)間距不得大於1m。

裝修腳手架的立桿間距不應大於1.5m..縱向水平桿(主桿)間距不應大於1.8m,橫向水平桿(小桿)間距不應大於1.5m..

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杉木桿搭建承重腳手架。

第3條腳手架基礎必須平整堅實,有滿足腳手架要求的排水措施,以保證不下沈和不積水。其架體必須支撐在底座(支架)或腳手板上。

第四條腳手架施工的操作面必須鋪腳手板,腳手板離墻不得大於20厘米,不得有縫隙、探頭板和跳板。操作面外側應設置防護欄桿和高度為18 cm的踏腳板。當腳手架施工層操作面下方凈距大於3m時,必須設置水平安全網,當雙排架內口與結構外墻之間的水平網無法防護時,方可搭設腳手架。架體必須沿外架內側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必須與架體連接牢固、封閉嚴密並固定。

第五條腳手架必須按樓層與結構牢固連接,連接點垂直距離不得超過4m,水平距離不得超過6m。剛性材料必須用於連接。超過20米的貨架應有卸載措施。

第六條腳手架必須設置連續剪刀撐(十蓋),保證整體結構不變形,寬度不得超過七根立桿,斜桿與水平面的夾角為45~60度。

第七條高度超過20米的特殊腳手架和高大腳手架必須有設計方案並履行驗收手續。

第八條結構用內外承重腳手架使用時不得超過2646 N/m2 (270 kg/m2)。裝修內外腳手架的使用荷載不得超過1960牛頓/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第九條在建工程(包括腳手架工具)外緣與電力架空線之間應當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護措施。電線保護器的支架應采用不導電材料制成,基礎立桿的埋深應為30~50 cm。整個電線保護器應有可靠的支撐和牽引措施,以保證架體的穩定性。

第十條人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1m,斜道坡度不得大於1:3;進料軌道的寬度不得小於1.5m,溜槽的坡度不得大於1: 6。轉角處應設置平臺,按臨邊防護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和腳手板,防滑條間距不大於30 cm。

第四章工具腳手架作業的防護

第1條使用的工具腳手架必須經過設計和編制,並經技術部門負責人批準。

第二條從事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的企業必須取得“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第三條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築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建[2000]230號)。附著升降腳手架(包括吊架、吊籃)必須與腳手架鋪設牢固、嚴密,並設置18cm的踏腳板。腳手架內部要用密目安全網封閉。吊籃內側應加設兩道高度為1.2m的防護欄桿,操作面外側應設置防護欄桿,靠近底部的腳手架下方應設置安全網。

第四條吊籃外側及兩側應用密目安全網嚴密封閉。附著升降腳手架、吊架、吊籃等。必須按高處作業標準在其下方設置壹級安全網,吊籃應與建築物扣緊。

第五條提升吊籃時,必須使用獨立的安全繩,繩徑不小於12.5mm,操作人員應系安全帶。

第六條懸臂梁的長度必須選擇使吊籃的鋼絲繩垂直於地面,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懸臂梁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滿足施工安全要求。鋼絲繩有防止與懸臂梁脫離的措施。掛籃後鉚預留加強圈應有足夠的強度,後鉚點建築的強度必須滿足施工需要。

第七條吊籃長度不得大於6米。

第八條外掛架懸掛點采用穿墻螺栓的,穿墻螺栓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滿足施工需要,穿墻螺栓應用墊塊和雙螺母緊固。同時,懸掛點建築物的結構強度必須滿足施工需要。

第9條應采取措施防止鋼絲繩與有角物體接觸部位的剪切破壞。

第十條電梯井承重平臺、物料周轉平臺必須制定專項方案,並履行驗收手續。

第十壹條材料周轉平臺的腳手板應鋪設綁紮牢固,平臺四周設置高度不低於1.5m的防護圍欄,圍欄內側用密目安全網封閉,下口設置高度為18cm的擱腳板。禁止在護欄上架設物品,平臺應在明顯處設置告示牌,標明使用要求和限制荷載。

第五章物料提升機(井字架、龍門架)保護。

第1條井字架(龍門架)的使用應符合《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範》(JGJ88-92)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並履行驗收手續。

第二條物料提升機的拆除和安裝應進行安全交底,並劃定保護區,專人監護。

第三條物料提升機的吊籠必須使用固定對接裝置,並設置超高限位裝置,使吊籠動滑輪最高上升位置與頂梁最低處的距離不小於3米。屋面梁應采用型鋼,由設計計算確定。

第四條卷揚機應安裝在平坦、堅實的位置,並應設置防雨、防砸的操作棚,操作人員應有良好的操作視線和聯系方式。因為視線受條件影響,需要設置專門的信號指揮人員或者安裝通信設備。

第五條卷揚機安裝必須牢固可靠,不得用鋼絲繩拖地,穿過通道的鋼絲繩應有遮擋。

第6條提升鋼絲繩不得伸長使用,端部和卷筒應用壓緊裝置緊固。鋼絲繩末端固定繩夾與繩徑相匹配,數量不少於4個,間距不小於6倍繩徑。繩夾滑鞍放置在受力繩的壹側。

第七條物料提升機應設置墻架,墻架材質應與架體材質壹致。墻架應與架體和建築物用剛性件連接,不得與腳手架連接。墻架應符合設計要求,但間距不大於9米,墻架應設置在建築物頂部。

第八條物料提升機受條件限制,不能配備附墻架時,架體可用風繩穩定,風繩采用鋼絲繩,繩徑不小於9.3毫米..20m以下設置壹組防風繩,每增加10m增加壹組,每組4根。纜風繩與地面的夾角在60-45度之間,下端與地錨連接,地錨按規定設置。必須使用花籃螺栓來調整鋼絲繩的張力。

第九條井字架(龍門架)首層進料口壹側和外部電梯應設置長度不小於3至6米、寬度為1米、高度不小於3米的防護棚。防護棚兩側必須用密目安全網封閉。落地卸料平臺應平整堅實,便於施工或行走,並應設置可靠的工具式防護門,兩側應拴兩道防護門。

第六章“三寶”、“四口”和邊防

第1條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帽的規格必須符合GB 2811-1989標準。

第二條。在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的高處作業,不能采取可靠防護措施的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安全帶的規格必須符合GB 6095-1985標準。

第三條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和密目網必須符合GB 5725-1997和GB 16909-1997標準。

第四條企業安全部門應嚴格管理安全防護用品。

第五條1.5m× 1.5m以下的孔洞,應加蓋堅實的蓋板,並采取措施防止移動和位移。超過1.5m× 1.5m的孔洞,四周設置兩道防護欄桿,中間掛水平安全網。在結構施工中,伸縮縫和後澆帶采用固定蓋板保護。

第六條電梯井口必須設置高度低於1.2m的金屬防護門。

第七條電梯井首層及以上每隔四層設置壹道水平安全網,安全網應封閉嚴密。

第八條管道井和煙道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員和物體落下。墻上的垂直洞口必須設置固定防護門或兩道防護欄桿。

第九條電梯井和管道井在結構施工中不得作為垂直運輸通道的垃圾通道。

第十條樓梯踏步和休息平臺,必須設置兩道防護欄桿或張掛安全網。旋轉樓梯井壹層設水平安全網,四層無水平安全網。

第十壹條陽臺欄桿應隨樓層安裝,不能隨樓層安裝的,必須在陽臺邊緣設置兩道防護欄桿,用密目網封閉。

第十二條建築物的樓層邊緣周圍,不得砌築、安裝和維修結構,必須設置兩道防護欄桿,張掛安全網。

第十三條建築物出入口必須修建寬於出入道路兩側的防護棚,屋頂應覆蓋不小於5厘米厚的手板。通道兩側用密目安全網封閉。多層建築的防護棚長度不小於3m,高度不小於6m。

第十四條因施工需要臨時拆除同口、臨邊防護時,必須設專人監護,並在監護人離開前必須將原有防護設施復位。

第七章高處作業的防護

第壹條高處作業應遵守《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JGJ 80-91)。

第二條使用落地式腳手架時,必須使用密目式安全網沿腳手架內側封閉,並與腳手架連接固定牢固,安全網整潔美觀。

第三條高度超過4米的建築不使用落地式腳手架的,首層四周必須支撐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高層建築為6米寬、2米寬的水平安全網),網底必須連接緊密。支撐的水平安全網必須在沒有高空作業時才能拆除。

第四條在2米以上高處從事模板支撐和鋼筋綁紮作業時,必須有可靠的防護施工操作面和安全穩定的梯子。

第五條物料必須堆放平穩,不得放在邊緣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礙作業和通行。

第六條施工可能對施工現場以外的人或者物造成危害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七條。交叉作業施工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人員進行檢查和協調。

第八章材料和工具存放的安全要求

第壹條模板存放區必須設置1.2米高的圍擋,模板存放場地必須平整夯實,模具必須對面堆放整齊,保證70 ~ 80度的自穩角。長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須有可靠的拉桿連接等防傾倒措施。沒有支撐的大模板應存放在專門設計的插入架中。

第二條清理模板和刷隔離劑時,模板必須支撐牢固,防止傾覆,兩塊模板之間的間距應不小於60 cm。

第三條。砌塊和小鋼模應碼放整齊,高度不得超過1.5m..

第四條禁止靠墻堆放和存放水泥等袋裝散裝材料或砂石。

第五條高度為1.5m的基礎擋土墻、現場圍墻和砂石圍墻必須采取特殊措施,以確保施工期間圍墻的穩定性。基礎擋土墻壹次砌築不得超過2m,並應逐步回填。

第6條各種支吊架必須采取牢固穩定的措施。臨時建築應按規定要求修建,以保證建築本身的安全。

第九章臨時用電的安全防護

第壹條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照《建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88)的要求,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並建立相關管理文件和檔案。第二

總承包商和分包商應簽訂臨時用電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相關責任。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管理文件的規定,總承包商必須按照規定對分包單位的電氣設施和日常施工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管理,職責明確,設立電工值班室和配電室,確定電氣維修和值班人員。現場各種配電箱、開關箱必須確定專人負責維修和保養。

第四條臨時配電線路必須按規範架設整齊,架空線必須使用絕緣線,不得使用塑料軟線。電纜線路必須沿附著物敷設或按規定埋設,不得沿地面明敷設。

第五條各類施工活動應與內外部電力線路保持安全距離,當不能達到規範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時,必須采取可靠的保護和監控措施。

第六條配電系統必須實行分級配電。各級配電箱、開關箱的安裝和內部設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箱內電器必須可靠完好,其選型和整定值應符合規定。開關電器應標明其用途,並在電箱前面畫出接線圖。

第七條各類配電箱、開關箱的外觀應完整、牢固、防雨防塵。箱內應塗有安全色標,並統壹編號,箱內不得有雜物。停止使用配電箱,切斷電源,鎖好門。固定配電箱要有圍欄,防雨防砸。

第八條獨立配電系統必須按照部頒規範采用三相五線制接零保護系統,非獨立系統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用相應的接零保護或接地保護方式。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施工機械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采用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第九條。同時,在采用接零或接地的保護方式時,要逐級設置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體系。漏電保護裝置的選擇應符合規定。

第十條現場金屬結構(照明燈具、垂直升降裝置、超高腳手架)和各種高處設施必須按規定安裝防雷裝置。

第十壹條手持電動工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並應采用二級和三級絕緣的手持電動工具。工具、電源線、插頭、插座的絕緣狀態應完好,電源線不得任意延長或更換。維護和檢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

第十二條采用220伏供電的照明,必須按規定接線和安裝燈具,並在供電側安裝漏電保護器。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在特殊場所使用安全電壓燈具。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的辦公區和生活區應配備照明器具,並根據用途使用電器。食堂的照明和炊事設備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必須為所有經過的人員和施工活動提供足夠的照明。

第十四條使用手提燈和低壓照明燈,電源電壓不得超過36伏,手提燈和手柄應牢固、絕緣良好,電源線應使用橡膠電纜,不得使用塑料絞線。便攜式燈具和低壓燈具的變壓器應安裝在電氣箱內,以滿足室外電氣安裝的要求。

第十五條使用移動碘鎢燈拍照時,必須使用封閉式土雨燈。碘鎢燈的金屬燈和金屬支架應做好接零保護,金屬支架手持部分應絕緣。電源線采用護套電纜,電源側裝有漏電保護器。

第16條使用電焊機時,應設置單獨的開關,電焊機外殼應保護接零或接地。壹次線長度應小於5米,二次接線長度應小於30米。電焊機兩側的接線應壓接牢固,並安裝可靠的防護罩。電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利用金屬管、金屬腳手架、軌道、結構鋼筋等作為回路接地線。電焊把線應使用專用橡膠套多股;軟銅電纜,線路應絕緣良好,無破損或裸露。電焊機應采取防浸泡、防雨、防砸措施,交流電焊機應安裝專用的觸電保護裝置。

第十七條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設施和設備必須使用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假冒偽劣產品。安全電器產品必須經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認證。

第十八條檢修各類配電箱、開關箱、電氣設備和電動施工機械時,必須切斷電源,拆除電氣連接並懸掛警示標誌。試運轉和調試時,應確定操作程序,並設專人監督。

第十章施工機械的安全防護

第壹條施工現場使用的機械設備(包括自有設備和租賃設備)必須進行安裝和使用的全過程管理。

第二條施工現場應當為機械作業提供必要的道路、水電、臨時機庫或者停車位等條件,確保安全使用。

第三條機械設備作業,必須保證專機持證上崗,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清洗、潤滑、緊固、調整、防腐的“交叉作業法”。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吊裝必須由專業隊伍進行,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吊裝作業前,應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劃定施工作業區,並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和專職監護人員。吊裝回轉半徑必須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五條現場構件應由專人妥善保管,吊裝方法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起重機械和信號人員應熟悉並遵守施工組織設計中設備性能和吊裝方法的所有內容。吊裝多臺機器時,單機載荷不得超過機器額定起重量的80%。

第六條在現場環境影響塔式起重機易安裝難拆除的現場,必須同時制定安裝和拆除方案。

第七條塔吊的路基、軌道鋪設和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原廠使用規定,並辦理驗收手續。檢驗合格後才能使用。使用過程中定期測試。

第八條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第九條在塔群作業方案中,處於低位的塔式起重機的吊臂末端與相鄰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應至少為2m。配備固定的信號指揮和相對固定的掛鉤人員。

第十條塔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必須嚴格遵守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交底的要求,吊物嚴禁超出施工現場範圍,六級以上風力時必須停止吊裝作業。

第十壹條外用電梯的基本做法、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定,安裝和拆除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必須認真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和安裝要求。如遇特殊情況(附墻距離需要調整等。),維修和技術部門要制定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第十二條電梯外部控制裝置、上下限位、門聯鎖裝置必須齊全、靈敏、有效。限速器應符合規定要求,吊籠安裝後應進行防墜試驗。

第十三條外部電梯司機必須持證上崗,熟悉設備結構、原理、操作程序等。,並必須堅持課前例行保養。設備接通電源後,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搬運時要監督物料的均衡分配,防止傾倒和泄漏。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的起重機、外用電梯、電動吊籃等機械設備必須有市建委統壹發放的編號;安裝單位必須合格,操作人員持有操作證。同壹設備的安裝、頂升和錨固必須由同壹單位完成。安裝完成後,填寫驗收表,數據壹定要量化。驗收合格後才能使用。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保證齊全、靈敏、可靠。

第十六條施工現場的木工、鋼筋、混凝土、吊車、空壓機等必須有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第十七條各種機械設備應安裝驗收合格,並在明顯位置懸掛安全操作規程和設備負責人標誌。

第十八條認真執行機械設備交接班制度,並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機械嚴禁超載和帶病作業,作業期間禁止維修;當操作人員離開機器或在操作過程中斷電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二十條蛙式打夯機必須使用單向開關,操作扶手要采取絕緣措施。

第21條蛙式打夯機必須由兩人操作。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嚴禁在夯錘運行時移動產品。夯錘使用後,應切斷電源,蓋好防雨布,夯錘的座墊應停放在高處。

第二十二條固定卷揚機本體必須錨固牢固。傳動部分必須配有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使用開口拉板滑輪。

第二十三條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離開提升機或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將吊籠降至地面。

第24條攪拌機使用前必須支撐牢固,不得用輪胎代替支撐。移動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啟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安全鏈、防護罩等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攪拌機停止使用時,應將物料吊起,料鬥的安全鏈必須掛好。料鬥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時,必須及時更換,維修、保養、清洗時必須切斷電源,並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五條圓鋸的鋸盤和傳動部件應有防護罩,並設置安全裝置和分配器。長度小於50厘米,厚度大於鋸盤半徑的地方,嚴禁使用圓鋸。刮刀鋸和十字鋸不得混用。

第26條砂輪機應使用單向開關,砂輪必須裝有不小於180度的防護罩和牢固可調的工作支架。嚴禁使用不圓、有裂紋和磨損的砂輪,剩余部分放在室內25 mm。

第二十七條刨削和手刨削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第二十八條吊索必須使用合格產品。

第二十九條鋼絲繩應根據用途保證足夠的安全系數。表面磨損、擦傷、斷絲超標,或彎曲、斷股、露油芯被殺死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吊鉤除正確使用外。使用安全裝置防止脫鉤。

第31條使用卡環時,銷軸和環底應受力。提升大模板、灰鬥、混凝土鬥和墻板時,必須使用卡環。

第三十二條進入施工現場的車輛必須有專人指揮。

第三十三條嚴格執行“十不掛”原則。

第二章XI的壹般要求

第壹條項目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2條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安全生產教育。

第三條進入現場的工人必須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4條從事焊接、氣刨和打磨的人員應使用口罩和護目鏡。

第五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配備安全防護用品。

第十二章數據管理

第壹條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管理協議。

第二條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責任制。

第三條基礎、結構、裝修階段的各項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模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審批;高大不規則腳手架的設計方案、審批和驗收;各種腳手架的驗收程序;施工單位保護地下管線的措施。

第四條各種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記錄;

第五條防護用品的合格證和檢測數據。

第六條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變更資料及審批程序;電氣安全技術交底。

第七條臨時用電驗收記錄;電氣設備測試和調試記錄;接地電阻搖動記錄;電工值班和維護記錄。

第八條臨時用電設備的產品合格證和出廠合格證。

第九條機械設備計劃。

第十條機械租賃合同(含資質復印件)和安全管理協議;機械安裝(拆卸)合同(含資質復印件)。

第十壹條總包單位和機械租賃單位應向塔機人員和吊裝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塔吊安裝(包括路基軌道鋪裝)、頂升、錨固等交底和驗收記錄;外部電梯安裝及驗收記錄(包括基礎交底驗收);電動吊籃及驗收記錄。

第十二條吊裝工程計劃和合同;

第十三條施工人員安全教育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崗位證書;機械操作人員、起重人員名單及操作證。

第十四條各類安全檢查記錄(月檢、日檢)、隱患通知單、整改措施,以及違章登記和罰款記錄。

第十三章附則

第壹條本標準未包括的內容,執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