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由業主共有且不與其他物業*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銷售資金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歸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