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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公司轉讓地下車庫需要繳納哪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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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庫出租,直接作為租賃使用,開具出租行業發票。

營業稅及附加:租賃業的5.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前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付款的當天。納稅人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築業或者租賃業勞務的,其納稅義務發生在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營業稅是以預收金額為基礎計算的,而不是以財務分期確認收入和預繳營業稅為基礎計算的。

土地增值稅:因為沒有過戶,所以不涉及土地增值稅。

房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有住房功能的地下建築物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出租的地下建築物,按照出租的地上建築物的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即租金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征稅。

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四條“地下建設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單獨建設的地下建設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按照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納稅額;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者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註明土地面積的,按照地下建築的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納稅額。上述地下建設用地暫按應納稅額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單獨修建的地下車庫應按應納稅額的50%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雖然國家沒有出臺免稅政策,但相關省市都有相關免稅政策。需要註意的是,地下車庫未單獨建設,而是與地上建築物相連的,地上和地下建築物占用的同壹宗地只能繳納壹次土地使用稅,不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

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支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因此,對全額收到的租金作為收入征收所得稅,而不是根據會計處理預收收入再分配到各期確認的收入。

印花稅:租金收入的千分之壹。

2.對外銷售的財稅處理:

對外銷售的地下車庫應作為銷售不動產處理,並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主營業務收入,開發產品——地下車庫的相關金額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

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按房地產銷售額征收。

土地增值稅:分別確認收入和增值額,按照非普通住宅計算土地增值稅。

房產稅:與住宅等開發產品類似,出售的地下車庫不征收房產稅。

土地使用稅:已經轉讓產權的部分不繳納土地使用稅。

企業所得稅:同賣房所得稅。

印花稅:按照銷售不動產的稅率申報。

3.自用地下車庫的財稅處理:

有產權的自用地下車庫,應與開房企業開發的自用產品同等對待。產品自用時,將地下車庫轉為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自用部分,根據財稅[2005]181號相關規定,對房產自用部分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與租金待遇相同,單獨建造的地下車庫,應按照適用稅額的50%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不涉及其他稅收。

二、開發商按規劃修建地下車庫,建築面積已分攤:

根據規劃,開發商獨立建設地下車庫作為小區配套設施,其建築面積已分攤,其成本已分攤到實用面積中。所以它的產權應該屬於全體業主,屬於非營利性的公共設施。開發商無權處置地下車庫獲取收益。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屬於非營利性,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者無償贈送給地方政府和公共事業單位的,可以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設費用按照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此,其建設成本在開發成本-公共設施費中歸集,最終分攤到實用面積成本中。

因此,對於帶有公共設施的非營利性地下車庫,開發商無權與業主另行簽訂車位轉讓或租賃協議,實踐中簽訂的協議也應無效。小區業主需要購買或租賃車位使用權的,應當與小區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授權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或租賃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才有權處分地下停車場的車位使用權,車位使用權的轉讓或租金收益也應歸全體業主所有。

如果開發商以營利為目的使用非營利性地下車庫,稅務處理同“開發商單獨建設地下車庫,建築面積不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