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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從租賃房產交付的次月開始繳納房產稅意味著什麽?

意思是:房屋被出借人出租或出借的,從房屋交付給出借人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出租、出借房屋所獲得的收益需繳納房產稅)。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建新房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竣工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應當從房屋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買存量房的,應當自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應當從交付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出租或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從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壹)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書記載的主體壹致;

(三)不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擴展數據處理程序

1.租賃雙方應持第二條規定的相關證件到房屋租賃管理處登記。

2.租賃工作人員應對文件進行審核,對租賃合同進行監督,初審通過後簽署初審意見。

3、在壹審基礎上通過二審,簽署二審意見。

4.雙方繳納規定的稅費後,向承租人發放房屋租賃登記證。

5、在手續完備的情況下,審核無誤,三天內完成。

四、收費標準為年租金的2%,雙方承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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