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僅對稅目稅率表所列憑證和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憑證征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花卉租賃合同未列在印花稅稅目表中的“財產租賃合同”稅目內,因此花卉租賃合同不屬於應稅憑證,不需要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