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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綠色金融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深化綠色金融改革創新,促進減汙減碳協同發展,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低碳轉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推進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相關工作和活動。

本條例所稱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改善環境、節約和高效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系統等活動而提供的金融服務。第三條綠色金融改革創新應當服務國家戰略,支持實體經濟,堅持綠色導向、標準引導、數字賦能、市場主導、政策激勵、監管約束的原則。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領導協調機制,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解決改革創新中的重大問題。

根據授權和委托,南太湖新區管理委員會履行轄區內區縣人民政府的職責。

市財政部門會同中央在滬金融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協調和指導綠色金融改革創新,依法承擔綠色金融活動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播電視旅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大數據發展、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金融改革創新相關工作。第五條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生態資源、資產和資本的高效整合和利用。第六條研究機構、行業協會等相關社會組織應當在綠色金融創新研究、政策建議、標準制定、交流合作、自律管理等方面發揮作用,為各級人民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支持。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社會組織應當繼續開展綠色金融宣傳教育,引導市場主體和公眾有序參與綠色金融活動。第二章產品和服務第八條鼓勵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創新推廣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綠色農業、綠色工業、綠色服務業和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促進綠色產業鏈、創新鏈、供應鏈融合發展,促進產業基地升級和產業鏈現代化。第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圍繞綠色生產、消費和流通創新開發綠色信貸產品,降低綠色信貸融資成本,擴大綠色信貸規模,提供綠色信貸便利。第十條支持企業和金融機構依法發行綠色債券,促進中長期綠色投資。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國有企業發行綠色債券,推進綠色項目建設。第十壹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綠色企業到資本市場上市融資,並對企業在資本市場上市募集資金投資建設的綠色項目在土地、能源等要素供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第十二條保險金融機構可以圍繞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防災減災、農業生產等方面創新綠色保險產品,規範和優化保險服務,促進被保險人加強風險管理。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支持鉛酸蓄電池、電鍍、化工、紡織染整、制革、造紙等行業企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對參保企業給予保費補貼。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將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作為綠色信貸管理的重要參考。第十三條政府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建立綠色融資擔保體系,提高綠色融資擔保業務比例和擔保金額,並給予優惠費率。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融資擔保機構資本補充、風險補償和績效評價等機制,增強擔保能力,促進可持續發展。第十四條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產證券化、產業投資基金、可轉換債券投資、信托等形式為綠色企業和綠色項目提供金融服務。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設立綠色專營機構,在融資額度、利率定價、審批渠道、績效考核、產品研發等方面實施專項管理。第十六條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依法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提供綠色金融服務。第三章碳減排和碳金融第十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運用碳金融工具,促進能源、工業、建築、交通、農業和居民生活等領域的碳減排,實現二氧化碳排放峰值時的碳中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