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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運輸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兩者有什麽區別?

租船運輸有三種方式:

(1)定期租船。

跨航次租船,即航次租船,是指船東負責提供壹艘船舶在指定港口之間進行壹個航次或幾個航次的運輸,承運人是指貨物的租船運輸。當壹艘船被租用並經營幾個航次時,稱為連續航次租船。

(2)定期租船。

期租是指船舶所有人將船舶租賃給承租人,租期為壹定期限。在租賃期間,承租人可以將租船合同作為班輪使用,也可以作為租船合同使用。

(3)光船租賃。

船東把船租給租船人,租期壹定,但船東提供的船是空船,既沒有船長,也沒有船員。承租人應自行任命船長和船員,並負責船員的供應和船舶經營管理所需的壹切費用。這種租船不同於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實際上屬於財產租賃。

差異:

租船運輸主要用於大宗貨物的運輸。

船東(或兩個船東)給租船人提供的不是運輸服務,而是船舶的使用權。船東和租船人之間的租船業務是壹種對外貿易的商業活動,也稱為無形貿易,租船通常在租船市場進行。

租船運輸的特點如下:

包機運輸的運營安排取決於合同,所以沒有固定的航線,也沒有船期。租船運輸適合於散裝貨物運輸。租金或運費根據租船市場的不同而不同。貨物裝卸費的分攤應按租船合同的規定進行。各種租船方式都有相應的標準合同格式供其采用;合同條款由雙方自由協商,國家很少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租船運輸是根據租船合同組織的,租船合同的條款由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共同商定。壹般來說,船東和租船人通過他們自己或同壹個租船經紀人談判和訂立租船業務。不確定的路線,不確定的航行時間表。出租人應當根據承租人的要求確定船舶的航線、開航時間和貨物種類,提供相應的船舶,並經承租人同意後作出排班安排。租金或運費根據租船市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