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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

壹、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壹布局;

3、應設專人出售商品,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誌;

4.銷售場所周圍200米內沒有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半徑50米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的場所;

5.零售點儲存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相應資格培訓。

同時提交以下申請文件和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壹式三份);

2、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零售網點布局安全條件審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後的資格證書。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布局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已通過安全培訓,銷售人員已接受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市內零售點和長期零售點將實行專賣店銷售。長期農村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場銷售,專櫃相對獨立,與其他專櫃保持壹定距離,保證安全暢通;

(四)零售場所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周邊50米內無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零售經營者申請零售許可證,應當提交申請表、零售網點及其周邊安全狀況的說明以及發證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負責人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放零售許可證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出具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零售許可證規定的儲存限額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網點及其周邊的安全狀況確定。

第二十壹條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範圍的,應當重新申請零售許可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