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因此,90年代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60年後部分有效,即只有前20年的租期有效。
土地租賃合同是指約定出租人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