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規則

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規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地產經紀行為,提高房地產經紀服務質量,保障房地產交易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是指導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對房地產經紀人進行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據,是指導房地產經紀行為的基本準則。

第三條本規則中相關術語的定義如下:

(壹)房地產經紀,是指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他人房地產交易提供中介或者代理等專業服務的行為。

(二)房地產代理,是指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委托協議約定的範圍內,提供專業服務,以方便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房地產交易,並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行為。

(三)房地產中介,是指向委托人報告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房地產交易合同提供媒介服務,並向委托人收取傭金的行為。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在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五)房地產經紀人,是指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其助手。房地產經紀人在房地產經紀機構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助理房地產經紀人協助房地產經紀人在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房地產經紀業務。

(六)房地產經紀人,是指通過全國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考試或者資格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資格,按照有關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註冊證,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專業人員。

(七)房地產經紀協理,是指通過房地產經紀協理從業資格考試或互認,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協理從業資格,按照有關規定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協理註冊證書,在房地產經紀人的指導和監督下,從事房地產經紀特定活動的行政助理。

(八)委托協議,是指委托人與房地產中介機構約定由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服務,方便委托人與第三方進行房地產交易的合同。

(九)獨家代理,是指委托人只委托壹家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房地產交易。

(十)傭金,是指委托人完成委托事項後支付給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報酬。

(十壹)差價,是指房屋出賣人(出租人)獲得的價格(租金)低於房屋購買人(承租人)支付的價格(租金)的部分,由房地產經紀人促成的交易。

第四條房地產經紀人應當充分認識房地產經紀人的社會意義和價值,理解房地產經紀人在增強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公平、縮短交易時間、降低交易成本、優化資源配置、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樹立崇高的職業榮譽感和強烈的職業責任感。

第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應當勤勉盡責,以向客戶提供規範、優質、高效的專業服務為宗旨,以促進合法、安全、公平的房地產交易為使命。

第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在開展代理業務時,應當以合法和誠實信用為前提,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權益;開展中間業務時,應當公正、正直,不偏袒任何壹方。

第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應當相互尊重,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建立優勢互補、信息資源共享的和諧發展關系。

第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應當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不得泄露或者擅自向他人透露客戶提供的信息。

第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規範自身執業行為,引導和監督房地產經紀人及相關輔助人員認真遵守本規則,對房地產經紀人的違法行為進行幹預並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依法對房地產經紀人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

第十壹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的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鼓勵和支持房地產經紀人參加行業組織舉辦的繼續教育等活動,促使其不斷增長專業知識,提高專業能力,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後,方可發布相應的房源、旅遊信息;發布的信息要與事實相符。

第十三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下列事項:

(壹)營業執照;

(二)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3)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的會員證書;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品牌標識;

(五)受聘房地產經紀人的姓名、照片、職業資格和聯系電話;

(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業務流程;

(七)服務費及收取方式;

(八)遵守房地產經紀執業計劃;

(九)所使用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文本;

(10)信用檔案網上公示證明;

(十壹)投訴方式和渠道;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明確表述的。

第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挪用和承辦房地產經紀業務,指定或者被委托人選定為經紀業務的承辦人員,開展經紀業務,並在委托協議中載明。

承辦人可以指定壹名在本機構註冊的房地產經紀人作為經紀業務的助理經理,協助承辦人開展經紀業務。承辦機構選擇協辦機構的,應當在委托協議中明確,協辦機構應當對經紀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其工作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不得以誘導、欺詐、脅迫、賄賂、惡意串通、惡意降低傭金標準或者詆毀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等不正當手段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第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不得招攬已經由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獨家代理的經紀業務;不得承辦或者承接不勝任的經紀業務;對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房地產經紀業務,應拒絕受理。

第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承辦經紀業務,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協議,尊重委托人的選擇,優先使用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示範文本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推薦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文本。

房地產經紀合同中,應當有執行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簽名和登記號。

第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委托經紀業務。

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合作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房地產經紀業務。參與合作的機構應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密切配合,出現分歧時應及時將協商決定通知委托方。房地產經紀機構對合作完成的經紀業務承擔連帶責任。合作完成經紀業務,根據合作協議分配傭金。

第十九條房地產經紀人和銷售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當註意儀表,禮貌待人,保持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二十條房地產經紀人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自己的註冊證書,不得將註冊證書借給他人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業。

第二十壹條房地產經紀人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證件,並運用其專業知識和經驗做好以下工作:

(壹)房屋出賣人(出租人)委托房屋的,應當對房屋的位置、實物狀況、權益、周邊環境等便於委托人與第三人交易所必需的情況進行全面、詳細的詢問,要求委托人如實提供房屋權屬證書等相關資料(核實後留復印件,退還原件),並到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現場和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

(二)對於房屋(承租人)委托的,應當詳細詢問用途、位置、價格(租金水平)、面積、戶型、竣工年份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人以虛假贈與、隱瞞或者虛假申報成交價格、委托公證賣房等方式規避國家有關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經紀人應當及時、如實向委托人報告業務過程中的簽約機會、市場變化等相關信息,不得向委托人隱瞞與交易有關的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經紀機構報告業務進展情況,不得擅自、隱瞞或者欺騙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經紀業務。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人應當憑借其專業知識和經驗,向中標人(承租人)提供經調查核實後的標的房屋信息,如實告知其標的房屋的相關情況,並協助其對標的房屋進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應當嚴格遵守房地產交易資金監管規定,保證房地產交易資金安全,不得挪用、占用或者拖延向客戶支付房地產交易資金。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經紀機構、經紀人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委托人,向其推薦與自己有直接利益關系的擔保、估價、保險、金融服務等機構。

第二十七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收取傭金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得謀取委托協議約定以外的非法利益,不得通過低價購(租)售(轉租)賺取差價,不得利用虛假信息收取中介費、服務費、驗房費等費用。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協議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委托協議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委托協議支付從事經紀服務的必要費用。房地產經紀機構未與委托人事先就經紀服務費達成協議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擔經紀服務費。

第二十八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記錄制度。執行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應當如實記錄業務執行情況和全過程發生的費用,形成業務記錄。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客戶提供的資料、委托協議、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業務記錄、業務交接文件、原始憑證等與經紀業務有關的資料、文件和物品。,嚴禁偽造、變造交易單據和憑證。

第三十條本規則將根據需要適時修訂和完善,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做好執業工作提供指導。

第三十壹條本規則由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自2007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