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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下社會資本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在ppp模式中,社會資本的退出方式如下:

(壹)由於移交

到期移交是指PPP項目合作到期後,社會資本無償移交給指定的政府部門。基於我們對國家PPP綜合信息平臺項目庫中11行業數十個案例的梳理,絕大多數PPP項目屬於特許經營範疇,以BOT方式運作,到期時按照項目合同約定的移交形式、補償方式、移交內容、移交標準進行移交。至此,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合作圓滿結束。

(二)股份回購

股權回購是指特定主體(可以是政府指定機構、經營性社會資本或其他第三方)回購社會資本的股權,其中政府回購較為常見,可分為非正常回購和約定回購。

前者主要是指政府與社會資本在合作過程中產生摩擦和矛盾,使合作難以為繼。在非正常退出的情況下,特定主體回購,臨時接管。

後壹種情況,項目簽約時,所有投資人書面約定壹方在約定期限內履行回購義務,實現社會資本退出。

(3)售後回租

租賃是壹種以產權為紐帶的融資方式。融資與融資相結合,可以通過資產交易為PPP項目中的社會資本提供退出渠道。

雖然PPP項目資產的歸屬存在爭議,但界定項目資產歸屬的總原則是“誰投資、誰建設、誰享有”。項目公司作為PPP項目的融資、建設和運營主體,壹般認為項目資產屬於項目公司。

因此,為了實現社會資本的退出,項目公司可以出售PPP項目資產並回租,由租賃公司支付相應的價款。在項目運營期內,項目公司將利用項目自身收益和相應的政府補貼資金向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同時繼續負責項目運營或委托專業運營公司進行運營管理。項目結束後,租賃公司以名義價格將資產所有權轉回給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將資產交給政府,實現社會資本的退出。

首次公開募股上市

對於現金流穩定、資源或題材豐富的PPP項目,可以通過股份首次公開發行實現PPP項目與資本市場的有效聯動,進而通過二級市場交易完善社會資本的退出渠道。

㈤資產證券化

隨著資產證券化產品上市由審核制改為註冊制,並實現“非標轉讓”,在“資產配置荒”背景下迅速崛起,成為推動PPP模式發展的重要引擎。借助資產證券化,將PPP項目投資產生的收益或穩定的現金流,如公路、橋梁、供水、供熱、供氣等產生的收費收益權,轉化為可上市交易的標準化產品,增強了資本的流動性,有利於社會資本的退出。

(6) PPP交易所

為保證社會資本的投資積極性、合作效率和流動性,社會資本原則上可以進行股權交易,但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股權交易操作難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