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包括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建築垃圾等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生活垃圾處理是關系民生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維護公共環境,節約資源,是全社會的責任。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處理社會化服務體系。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

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設施布局,制定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管理納入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資金投入,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動員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綜合協調、監督指導、檢查考核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村工作、商務、衛生、工商、園林綠化、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從事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作業標準和有關規定提供安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服務。

本市制定鼓勵政策,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和回收領域。本市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定價、易收集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體系,加強收費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本市堅持高標準建設和高水平運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采用先進技術,因地制宜,綜合運用焚燒、生化處理、衛生填埋等方法處理生活垃圾,逐步減少生活垃圾填埋量。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先進技術和工藝的研究、開發、轉化和應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資源化的科技水平。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再生產品、再生產品以及其他有利於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的產品。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公眾的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意識。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向社會開放,並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傳教育基地。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和處理知識納入中小學課程。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涉及設施規劃布局和土地利用的,納入全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市固體廢物處理規劃應當明確固體廢物處理系統,確定設施總體布局,協調固體廢物處理流向和流向。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規劃,組織編制區、縣生活垃圾處置計劃,並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區、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規劃應當明確本區、縣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理方式,確定城市生活垃圾設施的布局、處理工藝和容量。本市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時,應當統籌安排重點生活垃圾集中運輸和處理設施建設。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市的統籌安排,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建設年度工作計劃,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和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轉運和處理的建設用地。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市容、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管理的技術標準,並根據設施的技術和規模對設施周邊實施規劃控制。新建、改建、擴建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生活垃圾處理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處理技術、規模和服務範圍的意見,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意見。建設生活垃圾集中運輸和處理設施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並提出環境保護措施。建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建設單位在報送環境影響文件審批前,應當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提交環境影響文件時,應當附有是否采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的說明。

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並采取密閉、滲濾液處理、除臭、防滲、防塵、防噪聲、防遺撒等汙染防治措施;現有設施達不到標準要求的,應當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改造,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項目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中的相關內容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並在審查公共建設項目行政許可時征求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標準,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建設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配套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和功能,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壹次性用品,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和再利用的產品。

本市鼓勵凈菜上市,鼓勵有條件的居民區和家庭安裝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處置裝置。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醒目的剩菜標識,並在服務過程中提醒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在餐廚垃圾減量中發揮行業自律和服務作用,引導企業行為,推廣先進技術,監督本市餐廚垃圾管理相關規定的實施。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建設建築垃圾回收利用設施,提高處理能力,制定建築垃圾綜合管理和回收利用政策,促進建築垃圾減排、運輸標準化、處置循環化和回收產品規模化利用。

本市市政市容、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垃圾的全過程控制和管理,制定建築垃圾再生產品質量標準和應用技術規範,采取措施鼓勵建設項目選擇建築垃圾再生產品和可再生建築材料,支持建築垃圾再生產品生產企業發展。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垃圾減排和綠色施工的有關規定,采取措施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對施工現場的建築垃圾實行集中分類管理;有條件的,對工程建設中產生的建築垃圾進行綜合利用。可回收材料應當由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置,或者放入可回收材料收集容器。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可回收目錄,並將可回收統計數據納入生活垃圾統計內容。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到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服務範圍內,公示可回收物資目錄,公布回收價格和服務電話;

(二)根據可回收物資目錄,拓展回收渠道,做到應收盡收;

(三)配備相應的倉儲設施和設備,不同類型的貨物應分類存放;

(四)運輸可回收物品並采取措施防止散落和泄漏;

(五)消防、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采取定點回收、定期定點回收、上門回收等方式開展回收服務,方便單位和個人出售可回收物品。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統銜接、科學分類、適應性處理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分類體系,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利於減量化、資源化和便於識別分類的原則,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點和處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並根據生活垃圾處理結構的變化進行調整。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a)將餐廚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廢棄物分別放入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中;

(二)廢舊家具等大件廢舊物品,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指定的地點單獨堆放;

(三)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指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單獨放置在相應的容器或者分類管理負責人指定的場所;

(五)國家和本市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其他規定。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單獨收集,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合。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居住區,包括居民區、胡同、街道等。,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單位自管的,由自管單位負責。

(二)農村居民區,由村民委員會確定。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公共建築,由業主負責;業主委托管理單位管理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5)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負責。

(六)集貿市場、商場、展覽、餐飲服務、沿街店鋪等經營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汽車站、軌道交通站,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河湖及其管理範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九)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旅遊景點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城市道路、公路和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等附屬設施,由清掃保潔單位負責。

依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職責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和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3)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式,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整潔、美觀。磨損、汙損或者不足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或者補充;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產生的時間和地點,分類收集、存放生活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運,並簽訂生活垃圾收運合同。合同示範文本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六)及時制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混合的行為;

(七)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登記生活垃圾排放情況,並提供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範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者和去向,並定期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數據匯總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建築物、構築物等拆除工程和城市道路、公路等建設工程的承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依法辦理渣土處置許可證。渣土處置許可證應當在施工現場公示。

拆遷項目承擔單位在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拆遷項目施工備案時,堆放、清運廢棄物的措施和材料應當包括渣土處置許可證。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按時收集、運輸不同種類的生活垃圾,根據生活垃圾的收集量、分類方式和作業時間,配備合格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和合格人員;

(二)將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到符合要求的集中收集設施或者轉運、處理設施,不得混裝混運,不得隨意傾倒、丟棄、散落或者堆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去向,並向區縣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並進行分類處理。

從事生活垃圾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生活垃圾處理經營許可證。

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的,應當取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築垃圾消納場設置許可證。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築垃圾交由有資質的運輸單位,並按照垃圾處置許可證確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到有資質的垃圾處置場所。實施建築垃圾現場資源化處置,應當采用符合建築垃圾資源化處置要求的設備或者方法。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將實際產生的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者和去向告知垃圾處置場。發現渣土處置場所與實際接收數量不符的,應當及時向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集中與分散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快餐廚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處理能力,推進餐廚垃圾源頭就地處理,並對餐廚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給予指導和經濟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單獨收集餐廚垃圾,委托有資質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專業服務單位進行集中處理;達到壹定規模並具備就地處理條件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建設標準的餐廚垃圾就地處理設施,開展餐廚垃圾就地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禁止以餐廚廢棄食用油為原料生產、銷售和使用食用油;禁止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大型蔬菜水果批發市場和物流配送中心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建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廢棄蔬菜水果。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園林、公共綠地和公園內的落葉和花卉。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生活垃圾收運隊伍,或者通過公開招標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運。

農村地區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或者集中處理。

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通過填坑造田等方式,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合適地點處置。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置汙水、廢氣、廢渣、粉塵等。,確保生活垃圾集中轉運、處理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標準;

(三)設立實驗室或者委托專業實驗室對生活垃圾和滲濾液處理過程中的常規參數進行檢測,並建立檢測檔案;

(四)根據在線監管系統建設的要求,檢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相關指標,並將數據傳輸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五)建立生活垃圾處置臺賬,並按照要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數據、報表和相關資料;

(六)按要求公開設施汙染控制監測指標和治理設施運行數據;

(七)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公眾參觀、訪問;

(八)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