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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發生了變化嗎?承包地可以買賣嗎?

中國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農民通過承包取得集體土地的使用權。這種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使用權,賦予了農民自主生產經營的權利,自己決定怎麽生產,種什麽,怎麽種。有權依法合理轉讓土地經營權,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轉讓方式;以承包地收益權,除依法繳納的稅費外,其余歸自己支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行使農村土地所有權,做好為承包者生產生活服務,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承包經營權不同於土地所有權,它不具有所有權所具有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四項權力的處分權。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進行的。第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需要發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轉移給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三是原承包人與發包方的土地終止合同關系,受讓方需要與發包方重新簽訂合同,重新登記並取得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首先土地被國家征用,變成國有土地,然後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用於農業以外的其他用途。所以,第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農民對承包的土地沒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所有權仍然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沒有改變。第二,農民不得買賣自己的承包地,只能依照本法的規定轉讓承包地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