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行車輛:非營運小(輕、微)車(含臨時牌照、外地牌照)。
車輛不限:行政執法車:塗有統壹標誌、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行政執法車;
公共* *車輛和特種作業車輛:公共* *車輛、長途客運車輛、中大型客車、出租車(不含出租車輛)、殘疾人專用車(殘疾駕駛人)以及校車、郵政快遞、中型及以上貨車、特種作業車輛和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車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專用作業車輛和殯葬專用車輛;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車輛、“石”字頭號牌車輛、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以及其他經批準的應急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