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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車輛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車輛抵押登記管理,保護抵押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含市轄各縣市)的車輛抵押登記。第三條杭州市機動車號牌登記管理部門負責縣(市)除摩托車和農用車以外的其他車輛的抵押登記。

縣(市)機動車號牌登記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摩托車和農用車的車輛抵押登記。第四條申請抵押登記的車輛必須是權屬清晰、無糾紛的車輛,並經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取得號牌和行駛證。

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車輛和其他按照規定不能轉移的車輛,不得申請抵押登記。第五條車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車輛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車輛牌證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車輛抵押登記。第六條抵押合同雙方申請車輛抵押登記時,應當向車輛牌照登記管理部門提交《車輛抵押登記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車輛的行駛證;

(三)雙方身份證件(壹方或雙方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和權限證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七條車輛抵押登記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合同、抵押車輛的名稱、數量和價值、抵押擔保的範圍、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車輛抵押期限應與抵押合同有效期壹致,但不得超過車輛使用年限。第八條機動車號牌登記管理部門受理機動車抵押登記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壹)提供的信息是否完整、準確;

(二)用作抵押物的車輛是否重復登記;

(3)抵押期限是否在抵押車輛的所有權期限或可交易年限內。

經審查,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發給《車輛抵押登記證》,並在車輛抵押合同上批註《車輛抵押登記證》編號和日期,加蓋登記專用章;不符合註冊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註冊。

車輛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九條車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所擔保的主債權種類、金額或者擔保範圍、期限的,應當自達成變更車輛抵押合同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變更車輛抵押合同協議、原車輛抵押登記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變更後的車輛抵押合同無效。第十條車輛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應當自達成解除抵押合同協議之日起7日內,持解除抵押合同協議、原車輛抵押登記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主合同履行完畢或者抵押車輛毀損、滅失後,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合同履行完畢或者抵押車輛毀損、滅失之日起7日內,持原車輛抵押合同或者滅失、毀損證明和原車輛抵押登記證明,向車輛號牌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第十壹條車輛牌照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車輛抵押登記檔案,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車輛牌照登記管理部門查詢抵押車輛。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