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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居住證續簽需要哪些資料

法律解析:中山市居住證換發所需材料為: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臨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駕駛證、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件,提供護照時必須同時提供身份證號碼和詳細家庭住址)。2.我的居留證收據照片。3.根據申請原因,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1)如果住在工廠或企業宿舍,提供: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社保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雇主出具的住宿證明。(2)在出租屋居住、自行購房或投宿親友的,提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或出租人、用人單位、學校、酒店等出具的住宿證明。,或入住業主的手續證明(格式見附件);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非在校就讀的,提供父母或監護人居住地址證明、親屬(監護人)關系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等。).(3)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提供連續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或者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半年的其他材料。(4)在賓館、客棧、招待所等可以住宿的經營服務場所居住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在中山市酒店登記系統登記滿半年的證明。4.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對於居住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雙方關系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戶口本、委托書等。)應予以提供。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1次簽註。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暫停居住證使用功能;辦結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居住期限從辦結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