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土地糾紛的方法
1,首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解。當事人不服行政調解的,可以依照規定和司法程序解決。沒有行政調解的法院不予受理。
2.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人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影響生產,不得在有爭議的土地上修建建築物和改變附著物。
3.歷史上達成過協議、約定,或者制定過農村的規章制度。這些協議、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應予維持,不合理的部分可適當調整。
土地糾紛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中解決土地糾紛的方式是先在農村調解。調解不成,可通過縣仲裁解決。最後壹道屏障是通過司法保障協調,也就是去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法自主決定以租賃、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第三百四十八條以招標、拍賣或者協議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土地界線、面積等。;
(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的空間;
(四)土地用途和規劃條件;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
(六)轉讓費和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