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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有效緩解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壓力,實現和諧居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申請審核、輪候配租、退出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資建設、社會投資建設的限定邢弢區域,以優惠租金標準向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條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銷售、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關機構具體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集中建設、回購、資產運營、租賃運營和信息庫建設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稅務和金融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區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受理、審核和公示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第五條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財政、建設、規劃等部門。,制定本市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公共* * *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並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委托相關機構負責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集中建設;園區、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自行建設;商品房建設中配建的公租房由政府回購。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長期租賃、商品房建設、舊房回購等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是成套住房或集體宿舍住房。新建公共* * *租賃住房邢弢建築面積應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集體宿舍應小於50平方米,並符合住建部相關規範和標準。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

(壹)中央補助資金;

(二)地方財政預算配套資金;

(三)土地出讓凈收益;

(四)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和銷售收入;

(五)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積金貸款;

(六)單位自籌資金;

(七)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金收入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票據。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費用。

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和各單位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上繳同級國庫,屬於國家、省、市政府投資的部分和享受各項減免收費優惠政策的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運營管理和稅費征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誰投資、誰擁有”,投資者的權益可以依法轉讓。

享受政府補貼建設的公園和單位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公園和單位所有,產權登記時應註明政府補貼金額。

政府已回購公租房產權,未回購的公租房產權歸投資者所有。第三章申請與審核第十三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在本市工作1年以上(以勞動合同為準)且有支付租金能力的外來務工人員、國家級、省部級勞模和政府引進特殊人才在本市工作的英模,均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第十四條申請人只能申請1套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申請公租房的,成員均為* * *申請人,符合申請條件的1名申請人當選為申請人代表;新員工、農民工、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本人為申請人;三人以上合租的,確定1為申請人,其他為* * *同壹申請人。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實行準入制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至少65-438+08歲;

(二)有穩定的工作或支付租金的能力;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上壹年度西寧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

(四)家庭在就業地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

(五)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在寧無房。

(六)未租住或購買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