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相關民事法律規定,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支付租金,租賃合同終止時返還租賃物的合同。與壹般合同不同,租賃合同具有壹定的人身屬性。也就是說,出租人把自己的財產交給別人使用,所以對使用財產的承租人有壹定的要求。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合同,表明出租人承認承租人。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轉租給他人,否則違反出租人對承租人的選擇。基於這種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是違反租賃合同的行為。據此,出租人可以行使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的權利。當然,出租人也可以基於承租人違約要求承租人支付壹定的違約金。
個人推薦
建議承租人在轉租前征得出租人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百零三條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賃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八條* *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未在六個月內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