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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糾紛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1.建設工程中的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特點:(1)民事糾紛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二)民事糾紛的內容是民事權利義務糾紛;(3)民事糾紛的可處置性。這主要是針對與財產關系有關的民事糾紛,而與人身關系有關的民事糾紛大多是不可救濟的。在建築工程領域,常見且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

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關於工期、質量、成本的合同糾紛是建築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爭議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為是執法行為。任何行政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服從法律。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壹定的自由裁量權。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多變性、適應性決定的。(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誌,可以不與行政相對人協商或者征得其同意,依法獨立作出。(4)行政行為由國家強制力實施,具有強制性。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和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受到制裁或強制執行。(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有償為例外。只有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殊的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的公共利益,才可以獲得報酬。

在建設工程領域,容易引起行政機關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政許可,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從事施工許可、職業資格登記、企業資質等級核準、安全生產許可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行政許可容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和違反法定程序。

(2)行政處罰,即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法但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常見的行政處罰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容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處罰越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三)行政獎勵,即行政機關根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社會和建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表彰建設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等。行政獎勵容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違反程序、濫用權力、行政不作為等。

(4)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根據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的具體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裁決,如對具體侵權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勞動工資和經濟補償糾紛的裁決。行政裁決容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裁決、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