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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六年後怎麽辦?

《關於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續租工作的通知》(滬房管保[2014]71號)提出,“住房累計滿六年的家庭(單身),原則上不得再次申請入住資格。但如果滿足輪候家庭(單身人士)配租後還有剩余,可以申請。”

上海公租房案例壹:超過總租賃年限的處理

1.在本市租住或居住滿6年的家庭(單身人士),不得再次申請入學資格。

2.家庭(單身人士)仍要求租住,且租住項目在滿足輪候家庭(單身人士)需求後仍有剩余房源的,經項目運營機構同意並報市住房保障機構備案後,可按市場租金出租給其。

3.市場租金由項目運營機構自主確定,租賃合同每年簽訂壹次;租賃合同應當約定,在租賃期內,公租房輪候家庭(單人)要求承租該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項目運營機構提前壹個月通知後,在租賃合同期滿時退出該房屋。

4.購買拍賣房屋的家庭(單人)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享受過渡居住期。過渡居住期限與原租賃期限累計計算超過6年的,超過6年部分的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收取,市場租金由項目運營機構自主確定。

擴展數據:

公租房作為壹種新型的保障性住房,不同於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但沒有統壹內涵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對公共租賃住房發展的要求,對比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具有以下特點:

第壹,保障性。住房權是《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消除壹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壹致承認的壹項基本人權。《指導意見》還明確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可見,公租房的發展是我國政府繼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之後推出的壹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公租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自發產生的,而是國家推動的,是國家以住房保障為目的設計的壹種新型住房。因此,公租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進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於公租房的保障特性,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扶持來促進公租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設立了“政策支持”壹節,從土地供應、國家投入、稅收優惠、資金支持等方面給予公租房發展政策支持。

第三,租賃。這是公租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最大的區別。經濟適用房是面向目標群體的低於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租房是為目標群體提供合適的租賃住房,保證其住有所居。

第四,專業性。這是公租房和個人租房最大的區別。傳統個人租賃住房的首要功能是自住,而公租房無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市場上的長期租賃住房,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為了專業出租。

第五,供給群體廣泛。中國原來的保障房是給最低收入群體提供廉租房,給中等收入群體提供保障房。《指導意見》規定,公共租賃住房主要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有條件的地區可將有穩定工作並在城市居住壹定年限的新就業職工和農民工納入供應範圍。在壹些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群體更加廣泛。比如上海將公租房供應對象從戶籍人口擴大到常住人口,沒有收入限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共* * *出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