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輔助人員包括民警輔助人員和勤務警察輔助人員。
治安聯防、治安誌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群防群治的社會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餐飲、保潔等後勤工作的人員,不屬於警務輔助人員。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其履行職責應當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進行,履行職責的後果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承擔。第五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加強隊伍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紀律作風建設,依法管理,嚴格監督,強化保障。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六條警察輔助力量的配置應當與當地社會治安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警力配置和公安工作的實際需要相適應。警務輔助人員的定額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省、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核定的警務輔助人員就業名額。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優化工作崗位和流程,提高執法能力和效率,合理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獎勵、社會保障、裝備、服裝、培訓等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組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承擔警務輔助人員政策指導和管理保障工作。第二章職責第九條在人民警察的組織指揮下,民警輔警可以協助完成下列工作:
(a)行政工作,例如文書助理、檔案管理、電報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處理、信息收集和輸入;
(二)心理咨詢、醫療救治、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軟件開發、通信保障、視頻監控、實驗室分析、現場勘查、檢驗鑒定、交通技術、警犬訓練、無人機管控、新媒體管理等技術支持工作;
(3)警用服務,如保管和維護除武器和警用裝備以外的警用裝備,以及後勤服務;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第十條輔警在人民警察的領導下,可以執行下列任務:
(壹)協助開展出租屋治安管理、特殊行業、禁毒、出入境等相關管理和服務活動;
(二)協助實施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檢查,制止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巡邏、檢查、傳喚、逮捕,維護秩序,保護現場,搶救傷員;
(四)協助對醉酒嫌疑人、吸毒人員、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其他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人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五)協助行政案件受理舉報、立案登記、接受證據、收集案件信息、調解和送達文書;
(六)協助制作筆錄,整理、保管案卷,管理涉案財物;
(七)協助公安機關管理監管場所;
(八)協助維護大型公共活動秩序;
(九)協助處理突發事件;
(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第十壹條輔警在公安機關的組織指揮下,可以執行下列工作:
(壹)受理和處理群眾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糾紛;
(二)疏導交通,提示和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協助收集交通違法信息,指導事故當事人協商處理輕微交通事故;
(三)開展治安防範、交通安全和禁毒宣傳教育;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開展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條從事相關工作的警務輔助人員依法需要具備相應資格的,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第十三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政治安全、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獨立進行案件調查和取證;
(四)出具鑒定報告,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五)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六)作出行政決策;
(七)審查案件;
(8)持有、攜帶和使用武器;
(九)法律、法規規定只能從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