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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 * *有人改發票可以交契稅嗎?

最初關於車位契稅征收的規定是2004年財政部、財政總局給浙江省財政廳的復函,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附屬設施契稅政策的批復》(財稅2004126號、126號)。126號文件第壹條規定:“1。對承擔與房屋有關的附屬設施(包括車位、車庫、自行車庫、閣樓、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對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的,不征收契稅。”

根據126號文件,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首先是車位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轉讓捆綁在壹起決定是否征稅。也就是說,只有在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的情況下,才對附屬車位征收契稅。

其次,126號文件中連貫的表述是,承擔附屬設施所有權的行為,應按規定納稅,不涉及產權轉移。因此,意味著購買車位只在存在車位權屬發生變更的法律事實時才涉及契稅問題,不存在權屬變更的法律事實不屬於契稅征收範圍。

我們認為,從126號文件的邏輯和契稅法的相關政策精神來看,第二種觀點更合理,也更符合政策精神。根據原物權法,登記是不動產轉移和變更的生效要件。與實踐相對應的是,如果A先生購買了獨立車位,車位轉讓並辦理了相應的產權證,需要按照政策征收契稅。

此外,根據原126號文件的規定,附帶車位與房屋同時購買的,征收契稅時可以通過是否單獨定價來區分車位。即單獨定價的,單獨適用稅率,與房屋壹起定價的,與房屋適用同壹稅率。例如,A先生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壹套房屋及附屬車位,總價為1萬,那麽車位可以按照與房屋相同的稅率征稅。但如果A先生購買的車位價格是另行約定的,那麽就需要另行適用契稅稅率。

國家稅務總局第23號公告車位契稅規則變更

根據23號公告第二條第(六)項規定:“房屋的附屬設施(包括車位、機動車車庫、非機動車車庫、頂樓、儲物間及房屋的其他附屬設施)為同壹房地產單位的,計稅依據為承辦人應繳納的總價,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