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31條。因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於從物。如果標的物的從屬物因不符合約定而被解除,則解除的效果不如主物。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五條依照租賃合同的約定,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化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