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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城鄉個體工商戶的管理,根據《廣州市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註冊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個人或者家庭從事工商經營的,申請人應當持戶籍證明向戶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請。市區內的營地與戶籍地址不符的,應當到經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按行業劃分:

(壹)從事礦產開采、紡織、縫紉、印刷、皮革、木材加工、家具生產和竹、藤、棕、草產品。農副產品、文教體育用品、工藝美術、日用化工、塑料、五金、食品、電器、磚、瓦等制造加工按工業手工藝品登記;

(二)從事房屋設計、施工、建築、修繕及水電安裝維護、粉刷、室內裝修、舊房拆除等。,按建築行業進行登記;

(三)從事機動車輛、船舶、客貨運輸或畜力、人力客貨運輸的,按運輸業辦理登記;

(四)從事收購、銷售或者販運燒臘、水產品、豬、牛、羊肉、三鳥、糖、煙酒、副食、飼料、幹鮮果品、百貨、服裝、中西藥品、燃料、五金交電、化工原料、建築材料、山貨、日用品、字畫、工藝美術品、花鳥魚蟲、廢品收購、圖書報刊等商品的。

(五)從事食品烹調、調劑、制作冷熱飲品等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按餐飲業進行登記;

(六)利用壹定的場所、設備或者工具提供勞務或者租賃用品,為社會生產生活提供服務的(如開旅館、旅遊、理發、攝影、洗染、娛樂、刻字、體育娛樂、信息傳播、科技交流、咨詢服務等)。)應按服務業進行登記;

(七)從事日用品或生產用品修理(如修理汽車、摩托車、自行車、家用電器、手表、家具、炊具、農業機械、儀器等。),按修理行業進行登記;

(八)從事文化教育、技術培訓,以及國家法律、政策未列出和允許的上述行業,按其他行業進行登記。第三條登記的對象。凡16周歲以上有經營能力的無業和失業人員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均可報名。

(1)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包括:

1,辭職(退職)人員;

2、離退休人員(黨政機關的離退休幹部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二)具有壹定科學技術知識和專長的離退休幹部和科技人員,可以從事工程設計及相關的技術和智力服務和開發生產。第四條登記的內容和項目

(1)持有人:個體商戶填寫經營者本人,家庭商戶填寫主持經營者;

(2)經營自有資金:包括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

(3)員工:所有參與生產經營的員工,包括臨時聘用的幫工或學徒;

(4)生產經營範圍:除國家規定個體工商戶不得生產經營的項目外,其余均可生產經營。在偏僻、偏僻或交通不便的地區,可設立綜合商店和綜合修理部。生產經營範圍原則上按現有商品分類填寫,允許同類業務跨行業。

(五)生產經營方式:來料加工、自產、寄售、代購、批發、批發零售、客運服務、貨運服務、代客儲運、代客裝卸、修理服務、培訓服務、咨詢服務。

(6)經營場所: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流動的(必須符合城市管理規定)。除填寫經營場所外,還應登記經營者的住所地。

對外出和從外地來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條例》第十二條辦理。《個體工商戶歇業營業執照》由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印制。

(7)店名:可稱為店、店、部、廠等。,但不得使用中心、公司、拼音字母、數字和外文店名,壹般不宜稱其為商場、商行、倉庫。第五條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字號受法律保護。同壹商品名稱不得在同壹區、縣使用。如有混淆,只認最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的,後者變更商號。

個體工商戶的印章、牌匾、銀行賬戶名稱應當與營業執照核準的名稱壹致,不得隨意設立名稱。第六條註冊審批程序。凡申請從事個體商業生產經營的,應提交書面報告和個人身份證件。報告內容包括原因、項目、地點、經營方式、資金數額、從業人員等。,並根據申請人的身份分別提交以下相關文件:

(壹)城鎮失業人員的失業證;

(二)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城鎮社會閑散人員證明;

(三)農村村民的村民委員會證明;

(四)辭職人員原工作單位的辭職(退職)證明;

(五)退休人員、離休幹部,應出具離退休(退職)批準書和原單位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壹)在固定場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有合法使用場地的證明;

(二)從事客貨運輸,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交通、農機、監理、航政部門檢驗,辦理申報、登記、許可手續,並在保險公司辦理相關保險手續,輪機駕駛員必須取得合格執照;

(三)經營旅遊業,必須經旅遊管理部門批準;

(四)經營藥品,必須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五)從事食品或食品加工、銷售的,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和從業人員健康證;

(六)經營煙酒,必須取得煙酒專賣許可證;

(七)從事工程設計,必須取得省、市建委頒發的《勘察設計證書》;

(八)修理機動車、農業機械、家用電器、鐘表、水電安裝等服務,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技術職稱證書或技術考核證書;

(九)文化產業必須經文化部門批準;

(十)經營旅館、刻字、信托寄售、印刷、煙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須經當地公安部門同意;

(十壹)修理衡器必須經縣級以上計量部門批準;

(十二)從事獸藥、獸藥經營,必須經縣級以上畜牧部門批準;

(十三)已婚公民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須持有原轄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關於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

(十四)其他行業的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