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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分析

訴訟代理人吳,廣東華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門市外海經濟實業公司。住所:江門市外海鎮中華大道74號。

法定代表人:區黎明,經理。

訴訟代理人林齊華,江門市江海區外海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門市金港海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門市外海鎮石咀碼頭。

法定代表人:陳永亮,經理。

被告梅劍實業有限公司住所:江門市建設二路157號。

法定代表人:陳明江,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方先波,廣東東方大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國銀行江門分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江門分行)訴江門市海綿制品廠(以下簡稱江門海綿廠)、江門市外海經濟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外海經濟總公司)、江門市金港海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港公司)、梅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梅劍公司)海綿制品糾紛案。我院於2002年6月5438+2月、6月5438+2月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3年3月65438+9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江門中行原告李,江門海綿廠被告方先波、吳,外海經濟公司代理人,梅劍公司代理人方先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港公司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此案現已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