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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的範圍

法律主觀性:

財產保全的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股權、銀行存款、機器設備、知識產權等。“限於債權範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產的價值應當在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權或者當事人的請求權範圍內,不得超過該請求權或者該請求權的標的額,在數額上應當大致相當。但不能機械地理解這壹點,認為可以保全的財產價值超過請求的價格,就壹定不能采取保全措施,使本來可以執行的案件變得困難。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在判決可能難以執行或者對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害的情況下,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財產保全、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第壹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