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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外賓接待管理辦法(公示)】外賓接待管理辦法

附件

鄭州市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我市外賓接待工作,加強外賓接待經費管理,強化預算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河南省實施辦法》,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3號)、《河南省財政廳關於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市委、市工商聯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機關)接待應邀來鄭訪問的外賓和海外貴賓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安排來鄭訪問的外賓。

第三條市政府接待外賓應堅持服務外交、友好互惠、務實節儉的原則。

第四條市政府邀請外賓來訪,應按照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計劃審批制度。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作出正式邀請或承諾。為承擔上級部門安排的外賓來鄭訪問任務,需-1-

有上級單位發的接收函。

第五條接待單位應當制定接待計劃。接待計劃應明確賓客人數、天數、開支範圍和資金來源。計劃必須嚴格控制在外賓接待費年度預算之內,不得突破。我方陪同人員的數量要按照禮賓要求嚴格控制。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六條外賓接待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市級機關應當加強外賓接待費用預算管理,控制預算規模,在批準的年度外賓接待費用預算內安排外賓接待活動,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外賓接待。

第七條對應邀來鄭州的外國客人,市政府根據對等原則或地方政府間友好交流協議,分為全部接待、部分接待和外國客人自理。

沒有對等原則和地方政府間友好交流協議的,接待天數不得超過五天(含抵離日),接待人數按審批規定執行。超過規定天數和人數的,由外賓自行照顧。

第八條市級機關應當嚴格控制外賓接待費用,嚴格執行接待費用標準,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和企業攤派或者轉嫁接待費用。

第三章支出範圍和標準

第九條外賓接待經費支出範圍主要包括:鄭期間住宿-2-

費用,日常餐費,宴請,交通費,禮品等。

外賓接待經費原則上不得在外賓國際差旅費中列支。

第十條住宿費按下列方式執行:

(壹)外賓應註意安全和舒適,不追求豪華。副部級及以上領導的外賓代表團可安排在四星級、五星級酒店;秘書及以下級別領導的代表團和其他壹般外賓代表團,應安排在四星級以下酒店住宿。

(2)外賓住房標準:副部級及以上人員可安排套房,其他可安排標準間。

(三)市級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與有資質的酒店簽訂長期合作協議,爭取價格優惠。

第十壹條每日三餐按以下方法進行:

(壹)外賓在日常用餐中要註意節儉,嚴格按照夥食費標準選擇菜肴,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賓每日夥食費(含酒水飲料)標準: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每人每天不超過600元;副總統、副總理、副議長、副議長每人每天不超過550元;副部長、副部長每人每天不得超過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00元。

第十二條宴席費按以下方法收取:

(1)招待外賓嚴禁講排場。原則上安排在宴會主辦單位內部的賓館、招待所,不供應高檔菜肴和酒水,防止鋪張浪費。除宴會外,提倡自助餐、酒會、茶會等多種形式的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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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賓宴請費用標準(含酒水飲料):主任、副部長級人員宴請,每人不超過400元;局級以下人員宴請,每人每次不得超過300元。冷餐、酒會、茶會每人每次不超過150元、100元、60元。

(三)外賓在鄭期間,宴請不得超過2次;上級安排的外賓接待,在豫期間只能舉行1次。

(四)接待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級別的外賓,出席宴會的人數應按禮賓要求安排。其他宴請,外賓人數不足5人(含)的,原則上安排在1:1以內;外賓超過5人的,超出部分的中外賓客人數原則上安排在1:2以內。

第十三條運雜費按下列方法計算:

(1)外賓要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用車。除少數重要外賓乘車外,其他外賓可根據人數安排轎車、商務車、大巴或大巴。在滿足禮賓要求的前提下,外賓應集中乘車出行,減少陪同車輛。

(二)市級機關接待外賓確需租賃車輛的,應當與具有資質、經營規範的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

(三)需要乘火車來本省參觀的外賓,根據級別乘坐相應標準的交通工具。副部級以上外賓可提供列車軟座(含高鐵/動車商務座、所有軟座列車壹等座、列車高級軟臥),其他人員可提供列車軟座(含高鐵/動車壹等座、所有軟座列車壹等座、列車軟臥)。

因工作需要並經接待單位領導批準,外國貴賓的重要隨行人員-4-

人員可隨主賓乘坐相應標準交通工具,原則上按隨行1人安排。

外賓途中用餐以日餐標準為準。

第十四條向外國贈送禮品的方式如下:

(1)國外禮品要節儉樸素,實物禮品盡量選擇具有河南特色的紀念品、傳統工藝品、實用物品,簡單大方,不求奢華。

(二)贈送對象僅為外國元首夫婦,必要時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員,原則上由接待單位贈送1次,其他單位不得重復贈送。如果外方贈送了禮物,可以按照對等原則返還禮物。

(3)對外贈送禮品的禮品標準由送禮方級別較高的壹方確定。送禮者或受禮者為主任、副部長的,每人送禮數量不得超過400元;送禮者或受禮者為局級人員的,每人送禮不得超過200元;其他人員可酌情贈送小紀念品。

第十五條除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外,外賓在華期間的醫藥、通訊、洗衣、理發等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應邀來我市訪問的著名友好人士、知名人士、專家學者,如費用需由我市承擔的,邀請單位應在《鄭市邀請外賓審批表》中註明擬參照接待標準,報外事管理部門審批後,按相應標準開支外賓接待經費。

第四章報銷管理

第十七條陪同外賓訪問縣(市、區),隨行人員-5-

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等費用。按照《鄭州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鄭財興[2014] 13)的有關規定執行,由所在單位承擔。確需與外賓壹同用餐、同住、旅遊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按相應的外賓接待標準報銷。

第十八條。接待人員在接待活動中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用餐的,經接待單位領導批準,可以領取誤餐補貼。標準是每人每次去50元,按出差領取夥食補助的不再享受。第十九條接待任務出差結束後應及時報銷。報銷接待費用時,應提供《邀請外賓來鄭審批表》,或上級部門外賓接待函、交通費、禮品費的有效憑證,以及外賓接待酒店提供的明細單據原件。財務部門應按規定嚴格審核外賓接待費用,不得報銷未列入外賓接待計劃和超範圍、超標準的費用。

第二十條外賓接待費的報銷和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公務卡管理等相關制度執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結算,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五章支出責任

第二十壹條外賓接待費用原則上由邀請單位承擔。市級機關邀請的外國代表團的開支由市級機關承擔;縣(市、區)級機關邀請外賓的經費由縣(市、區)級機關承擔。

第二十二條市級機關接待上級單位邀請的外國代表團,或市-6-

確需邀請直屬機關的外國代表團來縣(市、區)訪問的,接待單位應事先在接待計劃中明確劃分由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分別承擔的接待費用。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除保密內容和事項外,外賓接待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外賓接待管理和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市級機關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包括接待計劃、預算、費用報銷憑證等。,並積極配合檢查。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壹)未經批準計劃接待外賓的;

(二)擅自提高接待費用標準的;

(三)非法擴大外賓接待開支範圍,或者報銷與接待無關的費用;

(四)虛報外賓接待級別、人數、天數,套取接待經費的;

(五)使用虛假發票報銷接待費用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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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和開支標準。

第二十七條外賓受市級機關邀請訪問縣(市、區),執行當地外賓接待費用標準。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直屬其他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在鄭州舉辦國際會議的外賓接待費用管理,按照在鄭州舉辦國際會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鄭市邀請外賓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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