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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有經濟適用房嗎?

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南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

鄭萬[2007]第8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南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陽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壹日

南陽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保障我市城市(含縣,下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規範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建設部等四部委《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房建〔2007〕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2006〕37號文件做好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豫政辦〔2006〕1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的保障性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縣(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南陽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區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縣(市)房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財政、物價、民政、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負責保障性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保障性住房建設按照合理布局、市場運作、完善程序、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嚴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設。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建設中的運營服務費減半收取。

第八條市重點工程和舊城拆遷改造項目中,被拆遷人凡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可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經濟適用住房項目作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批準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為準,不得上浮。

第十壹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可優先發放給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

第三章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房管、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等部門分析和預測保障性住房市場需求,編制市(縣)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房管、規劃、國土等相關部門,根據發展規劃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投資計劃和用地計劃,報政府批準後實施。

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和建設規模納入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和房地產開發總量。

中央和國家直屬企事業單位和軍隊的保障性住房建設實行屬地管理。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經主管部門批準,納入地方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劃,統壹管理。

第十三條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投資計劃,房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等部門提出項目建設用地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年度計劃應當不低於當年住宅建設總量的20%,或者根據實際情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保障性住房建設,由政府統壹組織實施,實行建設項目審批制度。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按照《南陽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暫行辦法》(鄭萬〔2007〕62號)的規定,向社會公開招標,擇優選擇項目建設單位。嚴禁以保障性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

第十六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法人確定後,中標人應當持合同及相關資料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同時,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在開工前向房管部門進行開發建設備案,並將項目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標準適度、方便節能、安全舒適、美觀實用的原則,優化規劃設計方案。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不斷提高施工水平。

第十八條保障性住房建設必須建立和落實各參建單位的項目法人責任制和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並對其開發建設的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承擔最終責任。

第十九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驗收標準和建設部制定的《住宅小區綜合驗收管理辦法》。只有那些通過綜合驗收的房子才能搬進去。同時,建設單位必須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質量說明書》,並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二十條多層經濟適用住房邢弢面積標準應控制在每套建築面積不低於60平方米,最高不超過90平方米;高層經濟適用房,每套住房的建築面積標準和戶型比例須經房管部門審核,規劃部門批準。

第二十壹條城中村改造中,經市政府同意,以劃撥方式提供建設用地的居民,參照保障性住房進行確認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總建築面積4 ‰的標準配建業主自治監督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居住區的公共建設設施應按國家規定配置,建設單位應按商業用地比例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四章價格的確定和公布

第二十三條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主管部門。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以保本微利為原則確定,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JJ[2002]2503號),兼顧開發成本、稅費和不高於3%的利潤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共同公布實施。未經價格審核的經濟適用住房,房管部門不得辦理預售許可證,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對外銷售。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擔卡制度。凡涉及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建設項目收費,收費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按規定在企業負擔卡上如實填寫收費項目、標準、收費依據、代收單位等內容,並加蓋單位公章。拒絕填寫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填寫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有權拒付,並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章銷售和轉讓

第二十六條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在市區居住滿三年,家庭年收入達到政府規定的收入線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家庭可購買壹套保障性住房:

(壹)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

(二)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采取異地實物安置方式的;

(三)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允許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收入線標準為夫妻雙方年收入不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人均住房面積60%或者住房建築面積低於60平方米的家庭。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縣)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第二十七條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向房管部門提出購房申請,如實填寫《南陽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批表》,並按要求提供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夫妻未共同登記的需提供結婚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及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證明等證明材料。

第二十八條房管部門受理購房人申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保障性住房購買條件的,應當在居住地或者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公示;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公示後有投訴的,房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無投訴或者投訴不實的,房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發放認購證,允許其購買壹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方式可以采取輪候、搖號制度或者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符合條件的家庭憑認購證與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合同。購房人持認購證和購房合同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條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件的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拆遷單位統壹向房管部門申報。經審核公示無異議的,由房管部門發放認購證,由拆遷單位統壹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壹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的銷售廣告,必須經房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或購買者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90日內,持相關資料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房管部門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應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和上市日期。

第三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者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後,購房人可以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壹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確需出售未居住滿五年的住房的,經房管部門批準,只能以當時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

第六章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條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集資價格、上市條件、供應對象和產權關系等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嚴禁黨政機關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集資合作建房。

第三十六條鼓勵工礦區和住房困難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單位發展規劃的前提下,利用單位占用的土地集資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單位應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房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優先購買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的基礎上仍有剩余房源,由政府統壹出售給符合購買保障房條件的家庭。

第三十七條集資戶繳納的集資合作建房資金應專款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和房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夫妻只能享受壹次購買集資房或房改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優惠政策。嚴禁任何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從事實物配租或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十九條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只允許收取規定的管理費,不允許有利潤。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交易全過程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查處:

(壹)對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國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開發建設單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價格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四)對不符合規劃設計控制要求,特別是邢弢面積結構超過規定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規劃房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五)開發建設單位擅自向未取得購房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組織未取得購房資格的家庭集資合作建房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開發建設單位必須補交同地段經濟適用房和商品房的差價,由房管部門收繳並繳入財政專戶,用於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並對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處罰。

第四十壹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房管部門責令開發建設單位收回已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集資合作建房,或者由購房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購房款差額部分由房管部門代收,繳入財政專戶,用於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設;並請求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向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住房購買者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房管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該單位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集資合作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和相關職能部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提請監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各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由南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0年6月3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