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禁止改裝、拼裝、安裝電動自行車的下列行為:
(壹)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二)更換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電機電池和其他部件;
(三)拼裝電動自行車或者在無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上安裝動力裝置;
(四)安裝座椅、頭罩、車廂、支架、奶牛等改變形狀和結構的影響行車安全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