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占有和使用房屋時,最基本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同時,也是出租人通過租賃獲得收益,行使收益權的表現。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必須按時支付租金,違反合同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也規定,拖欠租金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擴展數據:
房屋租賃登記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租賃合同簽訂、變更、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增加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當事人的法律文件;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租房的,還必須提交其他人同意租住的證明。租用委托代管房屋時,必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核發《房屋租賃證》在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城鎮申請房屋租賃的,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並出具《房屋租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