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登記備案。
簽訂、變更、解除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壹)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註銷其證件,並可處以罰款;
(二)未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辦理手續,並可處以罰款;
(三)未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擅自將房屋轉租的,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